清王朝政治体制内临时增设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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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政治体制内临时增设的机构
03A12316 石田
清王朝由于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在入关前后及随着统治地位的巩固,其政治制度不断有变化,而政治机构也随之而调整。
根据网络上查询的资料,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清入关前,是清政权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
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政权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政权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八旗领主是一种政治机构。
由于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我认为作为满族最高的统治者和所有旗主的大家长的努尔哈赤可以利用这种类似于周朝宗法制的方式有力地团结内部,促进这个新生政权的统治。
2、天聪五年七月至顺治元年。
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将各旗下诸种事务的处理权,集中到中央,以六部分类处理,而六部长官(管部贝勒及承政)又分别对汗皇太极负责,从而以分割旗主、旗下权的方式,加强了汗权、中央集权。
此后,后金——清政权又设立监察机构都察院、管理蒙古等事务的理藩院,以及内三院,皇太极又进一步提高其汗的至尊地位而称帝,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旗主及旗下相对独立的旗权进一步削弱。
但八旗的宗室领主分封制仍继续实行,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先后编设之时,皇太极沿袭旧的分封制度,将这两部分旗人也分封予宗王旗主,并使这两种旗与旗主原领之满洲旗为同一旗色,成同一统辖体系,这两部分旗人,也与满洲旗旗人一样,成为宗王旗主、管主的属人——诸申。
显然,皇太极的做法更有利于中央集权,就如同周之后世并没有沿袭以血缘维系统治的方式,而是采取了加强权力的集中。
(二)清入关后的顺治元年至康熙前期。
是清王朝承袭中原汉族明王朝之国家建置,并保留原有一些机构(主要是满族政权特有机构),而建立统一的清帝国国家机构及行政制度的时期。
中央机关。
其中的中枢机构,以内三院行使内阁职能,逐步演变为部院之上的中枢机构,最终定名为内阁,成为国家最高机关。
原议政王大臣会议,保留宗室王公以贵族身份而非官员身份参预议政的权力,带有贵族政治残余。
但他们能否参预议政,已由皇帝决定,随时任免,而非“入八分”的当然议政权。
另外,又在宫内设有专职机构——议政处,具体行政置于内阁之下。
中央分掌具体政务的执行机构,除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外,另仿明制,增设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国子监、钦天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等等机构,而六部、都察院,也由于事务远较入关前殷繁,而按明制在各部院之下增设了很多分支机构。
内阁及其下各部、院、司、寺、监等等执行机构,皆实行满汉复职制,既体现满人掌权,又利用汉臣实行统治。
带有满族特色的特殊机构,则有理藩院、内务府。
地方政权机构,是恢复明王朝地方统治的建置形式,实行省、府、州县几级统辖,这一过程,随着清王朝对全国的统一,至顺康之交时期即大体完成。
此后,地方官制稍有变化,其中总督、巡抚开始向固定省区长官的方向发展,而省与府
之间的道,也开始向固定性实体职官演变。
陪都盛京五部,也基本在这一时期设置。
边区民族地区,主要是漠南蒙古地区,除沿用入关前的旗佐及扎萨克制实行各该部旗的行政管理外,这一时期,作为诸部旗之上的正规性会盟制度开始实行。
另外,对反叛而被平定的察哈尔部蒙古,则编为八旗,驻牧长城以北,不设扎萨克,而由中央直接管辖。
这个时期虽然机构比之前朝有所更迭,但中心思想仍然一致,皇帝权力不断提升,地方权力也逐步集权于中央。
引人注意的是,清朝对于各个民族尤其是边远民族加强了管理,设置了专管机构,同时又适当赋予权力,从长远看,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稳定。
(三)康熙中期以后至乾隆末,是地方各省行政制度完善、统治深入,对边疆统治扩大、深入化时期,也是中央的中枢机构进一步改进,皇权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
这一阶段,总督、巡抚的设置经过多次调整,最终在乾隆中期成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并确定哪些省分的总督、巡抚之设置。
道员也渐失作为省级布、按二司之副官派往地方行政的差任色彩,而成为道的正式官员。
而县以下,则大力推行保甲、乡约制,实行深化性统治。
边疆民族地区,随着各民族、地区归属清廷中央,普遍设置将军、大臣,实行各种制度,如漠北蒙古按漠南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并设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大臣,又在各蒙古地区推行利用喇嘛教的政策,扩大满蒙联姻的地域范围。
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以及各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回部各城之伯克。
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
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并设驻藏大臣,制定深入统治的各种章程。
西南地区大规模地实行改土归流。
东北黑龙江中下游、乌苏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姓长制度。
中央的中枢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对满族宗室王公、勋戚贵族的任用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同时增设满汉大臣并用的军机处,提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又增设协办大学士。
这一系列措施,使满族贵族政治消弱,加强了汉人官员对决策的参预,同时,也使皇帝强化了对机要政务的直接处理。
奏折发展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公文并制度化,使皇帝掌握了对重要政务的主动处理,并可直接了解地方政务,直接指挥封疆大吏;财政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消弱与控制。
另外,还创行秘密立储制度,使立储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消除了因此而产生的结党乱政。
一言以蔽之,以上诸种措施和制度,大大强化了皇权专制及中央对地方的集权。
(四)嘉庆朝及道光二十年以前,是清王朝政治制度变化不大,对以前形成的制度因循实行的时期。
(五)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中期甲午战争,是清王朝在遭受列强沉重打击后,改变传统的对外国策,被迫与列强打交道,而建立一些新机构,实行某些新制度的时期。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被迫改变闭关自守的国策,允许外国在中国开辟租界地,允许传教士传教,赋予外国关税协定权及领事裁判权。
咸丰末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即将结束,清廷又增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近代意义的外交制度,如设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下属、附属各机构、南北洋大臣,以及总税务司、海军衙门,安置外国公使驻京,并向外国派驻使节。
这一时期,清王朝为富国强兵,还实行办理洋务诸种制度,着重于引进西方技术,力图从经济、军事上
增强国力,这也是当时国策及对外交往制度上的重要改变。
这一时期,地方汉人督抚的权力加大,并呈进一步发展趋势。
(六)甲午战争以后至清亡,是清王朝改革政治制度,引进西方政治制度的时期。
甲午战争签订《马关条约》,中华民族危机加深,国人认识到,抵御外侮、振兴中华,不能仅靠以发展经济军事实力为主的洋务运动,改革王朝政治制度,便发展为朝、野官绅士人的强烈呼声,并发展为实际行动,最终促使清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预备立宪”,仿行西方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旧制度,旧机构被废除,建立了新制度、新机构。
如废除科举制度,改旧式官学为新学堂、实行新式教育;废除题本制度,裁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设立资政院、责任内阁,调整改革旧部院等机构,设置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大理院,以及地方上的咨议局等等。
清朝的晚期,机构的变化已经超越了历史上的汉、唐、宋等政权,这其中既有迫于形势的原因,但更多地反映出历史的潮流。
权力的集中总有一个限度。
超过限度后,过于集中的负面影响总会反过来分散权力,甚至颠覆这个不合时代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