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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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
3班 1620 18
6班3060 17
9班4320 16
12班5400 15
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园舍建筑面积(m2)建筑面积定额(m2/生)
3班(90人)990 11
6班(180人) 1962
9 班(270人)2754
12班(360人) 3528
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一)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使用面积不少于90 m2。
(如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活动室的面积不小于60 m2)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午睡、进餐之用。
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活动室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 m2左右,内设大小便槽或不少于4个坐蹲式便器,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有条件的可设淋浴间。
厕所和盥洗间应分间或分隔。
3、衣帽、教具贮藏间使用面积9 m2左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4、综合活动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20 m2 (6班)、140 m2 (9班)、160 m2 (12班)(3个班可递减),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及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有条件的幼儿园(所)可以根据需要开设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美术室、科技室、角色活动室、建构活动室等多个专项活动室。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为80m
2、110m2、140m2 (3个班可递减),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在20m2左右,供幼儿园(所)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为20m2、25m2、30m2 (3个班的可递减),供幼儿园(所)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4m2、16m2、18 m2 (3个班的可递减),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为12 m2左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所)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12 m2左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为30 m2左右(大园适当增加面积),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l0 m2左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所)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l0 m2左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三)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0 m
2、90 m2、110 m2 (3个班的可递减),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
2、浴室、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为l0 m2、20 m2、30 m2 (3个班的可递减)。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 m2、l0 m2、12 m2 (3个班的可递减),供幼儿园(所)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3m2、18m2、23m2 (3个班的可递减),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四、幼儿园(所)设备设施
(一)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玩教具材料及设施设备。
户外场地应设置大型运动器械3—5件,小型体育用具4种以上。
(二)每班有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便于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柜、图书架。
配有电脑、电视机、VCD机、录音机、钢琴(手风琴或电子琴)及饮水设备等,儿童每人一床位,每人一杯一巾。
(三)结合本地资源,每班配有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玩具材料10种以上,儿童人均3件左右;有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10种以上,儿童人均5册左右。
(四)全园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学前教育专业杂志不少于3种。
(五)有符合要求的器械柜、诊视床、身高体重仪、体温计、听诊器、儿童视力表、外伤处置药品、卫生消毒等设施。
(六)厨房配备合面机,蒸、烤箱、冰箱、绞肉机、消毒柜及数量充足的厨房用具、儿童餐具等。
五、幼儿园(所)保教队伍
(一)定编定员。
幼儿园(所)应按照《辽宁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辽编办[1987]92号)文件要求配备教职工。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所)设1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一般设2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所)可设3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所)和寄宿制幼儿园(所)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2—2.2人;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每40一45名儿童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所)一般配一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所)一般配2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所)规模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幼儿园(所)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二)学历资历。
幼儿园(所)工作人员要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幼儿园(所)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能胜任幼儿园(所)教育教学工作;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幼儿园(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所)卫生保健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
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每日两餐一点或三餐二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二点。
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
(四)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七、幼儿园(所)教育教学
(一)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与生活环境,结合幼儿园(所)实际,灵活设置活动区域,充分利用和挖掘农村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四)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辽宁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克服“小学化”倾向,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测验和考试。
八、幼儿园(所)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
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三)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所)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所)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幼儿园(所)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家长收费。
不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 X 0.7m,沟槽式槽宽为—,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
儿童盥洗池:高度为,宽度为,水龙头间距为。
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如果是楼房建筑,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宽度不应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距地面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儿童经常接触的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