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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司法审查制度x

合宪性审查司法审查制度x

合宪性审查司法审查制度x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丁17世纪的英国。

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丁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届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丁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

英美两国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丁成文法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丁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丁宪法第三条第二项一一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

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丁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

但由丁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

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乂不能太多地审查。

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国家司法活动。

包括四个因素:(四个特征)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⑴宪法依据: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族人;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⑵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下列四个原则上:一、民主原则;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不仅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三、权力制约原则;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四、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原则: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⑴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⑵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⑶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中国法律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它在保证法律公正公平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问题与改进等方面来探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机关来实施的。

根据中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个主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确保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预审和重审两个程序。

预审程序即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以及所行使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审程序则是对已经审理完毕的判决进行审查,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定,是否有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另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准是法律的规范。

审查机关在进行审查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违背了司法正义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事实和证据,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容易造成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官员可能会利用审查程序,干涉司法活动,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其次,审查程序的时间较长,导致了司法的效率低下。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最后,审查标准的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的解释不统一,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行一些改进。

首先,审查机关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机关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机关的监督和监察,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使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活动,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国家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意义。

它是宪法权威的集中体现,是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合法、权威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保持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连贯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主要由宪法法院负责。

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宪法案件,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审判权。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的统一和稳定。

宪法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审查,一种是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是指宪法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检查其与宪法规定是否相符,以保证合乎宪法精神;被动审查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就其中一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违反宪法的意见,宪法法院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包括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规则。

合宪性审查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合宪性审查申请、登记立案、组织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审查决定等环节。

审查决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宪情况,即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一种是违宪情况,即规范性文件违背宪法规定。

对于违宪情况,宪法法院可以作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对于合宪情况,宪法法院则予以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护了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了宪法的实施和发展,有效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然而,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宪法的生效依然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加强立宪思想和法治意识,确保宪法权威得到全面认同和贯彻。

其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和范围、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等方面,需要加强研究和改进。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摘要:自1803年创设司法审查权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能够顺应国内阶级斗争以及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立法和行政活动予以必要的调整。

稳固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政府的统治和调节各种矛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功能司法权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缘起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制度被认为是继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对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发展和最独特的贡献。

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但是,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宣告国会法令违宪以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审查成了美国宪政制度一项既定特征。

两百多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政府三权之一的司法机关,其作为宪法的最后仲裁者以及作为政府行为合宪与否的最高监控者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和当权者的挑战,但是它的权威性却始终无法撼动。

[1]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并非源于宪法的规定,而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创设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1801年,当时美国的党派争斗激烈。

在1800年底进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未能获连任,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够控制司法机构牵制立法和行政,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利用亚当斯手中的总统权利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的调整。

亚当斯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法官。

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到正式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代替了。

马伯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法官之一。

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不颁发对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

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沈阳 110034)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是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前苏联等国家。

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

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作规定。

这也表明了党中央在通过设立宪法监督委员来保障宪法实施问题上所采取的积极态度。

具体地说,现阶段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理由和优点是:第一,设立这样的机构符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基本原则,并不影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二,现行宪法中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职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涉及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在操作上也较为简便;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事宪法监督,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由于此方案不要求对现行宪法制度作较大变动,且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和人大制度的自身发展要求,应该说它是最可能被决策层接受的方案。

我国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设计框架:(1)从组织结构上,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平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宪法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而且应该专职化。

同时,为了保证宪法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其下应设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

(3)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对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在国家机关之间发生职能争议时提出解决意见。

所有这些意见都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进行审议,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进行最后处理。

(4)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采取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和异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事前审查,即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事后审查主要采取备案审查和交付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是根据《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针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要求或意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目前在全世界约有60个国家);以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如德国或法国(目前世界上约有40个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以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机关审查制,如英国或中国。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实质上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模式,“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

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

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一.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积极作用(1)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2)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

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3)美国最高法院适合于立宪民主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性,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

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消极作用(1)容易导致司法审查权的滥用,损害公众利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封自取司法审查权。

虽宣称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为了三权制衡.但却容易酿成司法审查权的滥用——只要与统治阶级利益不相符的,就宣布为违宪、无效。

而妄顾其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第3讲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三)

第三章,第3讲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三)

第三章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
Hamilton wrote in Federalist No. 78:
If it be said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are themselves the constitutional judges of their own powers, and that the construction they put upon them is conclusive upon the other departments, it may be answered, that this cannot be the natural presumption, where it is not to be collected from any particular provisions in the Constitution. It is not otherwise to be supposed, that the Constitution could intend to enabl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 to substitute their will to that of their constituents. (continued)
Portrait of Earl Warren (1891-1974)
Eisenhower: nominating Warren for the Chief Justice seat “was the biggest damned fool mistake I've ever made in my life.” Johnson: Warren is “the greatest one of all the Chief Justices.”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还对各级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公民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约束。

然而,中国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来担负,而不是由独立的法院负责。

这导致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党的领导一体化原则,党的组织对宪法审查的控制力过大,无法保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

其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在中国,宪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层的决策和政治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削弱了宪法的约束力。

此外,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审查通常是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进行的,由具体的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审查程序复杂,宪法案件往往被耽搁和拖延,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权益。

最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中国,政治因素往往会对法官的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法院往往会考虑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因素,而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判决。

这种干预不仅削弱了法治的原则,还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政治干预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宪法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司法效能,以及确保政治干预的最小化。

同时,公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宪法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第五章 宪法的审查制度.

第五章 宪法的审查制度.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违宪审查的方式
(1)审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 (2)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3)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审查。
国务院6 20日发布 国务院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 日发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 21日颁布 日颁布《 部7月21日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 日起正式施行, 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 废止。 废止。
3.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
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 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型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特点:
(1)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的结合 (2) 一审终审 (3)判决具备一般效力 (4)司法积极主义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法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三、违宪审查的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维护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类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宪法法院审查制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对这些人选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涉及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进行综合评估,保障审判公正、独立、严肃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审查程序和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带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和决定进行审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刑事审判的司法审查程序,确保案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审判结果公正、准确。

此外,中国也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也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基础。

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审查请求、受理、立案、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裁判结果等环节。

审查请求的发起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成为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具备合法的请求权,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受理环节是指人民法院对请求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立案环节包括对受理的请求进行登记,并依法制作立案决定书。

法律适用环节是指审查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策。

证据审查是核实案件事实的过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最后,裁判结果是依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的结果,对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决定和裁判文书等,并通知当事人。

司法审查在保障司法公正中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使得判决和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能够发挥纠错作用。

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查找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提高司法质量。

再次,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提出严格要求,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判决的准确性。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动的发生。

虽然中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中,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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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目标下的司法审查制度
所谓宪政是指一个国家把宪法真正当成万法之首把它作为全民的权威物,作为治国的权威。

宪政的实现不仅要求一国的国民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一国的立法机关有大量的立法成果,而且要在法律的实现上树立宪法的权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有完善而强化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即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的创设及发展有自然法理论思想基础和渊源,并和普通法的法治传统相结合,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Edwardeoke在一案件中就提出自然法作为根本法其地位优于一般的制定法,而一般制定法如果与自然法相违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这种观点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此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美国的制宪者都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过论述和实践,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欧美主要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模式: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大法官马歇尔称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

自此,司法审查制度对
美国宪法权威性的确立起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联邦法院已成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

而且各州法院也负有司法审查的职能,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公众权利的确定与维护,总统权力的界定,对行政决定引起的诉讼等。

德国模式:德国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违宪情况,在诉讼中无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发现适用的法律与宪法不符时均可要求中止诉讼向专门法院提出合宪性问题。

宪法法院除作出宪法解释还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法国模式:法国奉行立法不得干涉原则,因此法国由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维护宪法实施。

法国的宪法法院审查范围比较窄,性质与功能都与美国、德国不同。

英国模式:英国是受制于由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议会至上”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法院只是执行议会的法律而无权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直到1973年英国加入了欧洲共同体后才发生了变化,在西班牙渔业公司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因为违反欧共体法律而无效。

其含义就是英国法律服从于欧共体法律。

如果两者发生冲突,由英国法院宣布无效。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不同。

各国所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有所差异,但各国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行,重视宪法解释上却是相同的。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沿革及理想构建
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在这期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且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

少数人的意志便是国家意志,因而没有最高法律权威,尽管孙中山先生在民国成立之初便提出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并在立宪过程中试图将其制度化。

但终因国民党独裁专政流产。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建立了独立司法机构和制度,但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加之后来的10年文化大革命,中国法治建设遭受重创。

直至文革结束,中国法治建设才又重新走入正轨。

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部分,1982年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是司法审查机关,他有权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命令和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法院享有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这标志着我国法院开始有权制衡行政权。

此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还享有对具体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解释权。

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由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机构共同承担的。

宪法虽然只赋予全国人大撤销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权力。

但实际中法院的解释权也包含了否决权。

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司法要与世界接轨,在过分强大的行政权面
前,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全国人大在幅员辽阔、各地立法纷繁复杂的情况面前,事前审查显得脆弱且难以执行,而法院则不然。

他们在审案过程中经当事人提请,在具体的案件中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权利进行的侵犯,他们能及时地进行审查,最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宪法的权威。

我国要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要提高人民群众通过宪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程序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此外,还必须加大对宪法权威性的宣传力度使“宪法至上”思想深入人心。

我们必须从以上两个方面人手,建立、完善我国地司法审查制度。

我们的司法审查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内容:
违宪审查的对象,为了保障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法律的统一性,首先审查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

其次,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审查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政党组织的政治和社会行为的合宪性。

最后,还应该包括审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权利的诉讼案件。

公民因其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向宪法审查机关提起诉讼。

违宪审查的主体,在目前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在全国人大
之外独立设一个与全国人大地位并列的专门宪法监督机构是不现实的作法,可在全国人大下面组建一个宪法委员会,并且明确规定该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是隶属于全国人大,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

同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下面也设立相应的宪法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具体方式受制于审查主体的不同和审查对象的不同。

特别是应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选择采用不同的违宪审查方式,从而使各违宪审查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违宪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违宪审查庭作为司法机关,主要采取宪法诉讼审查和附带性审查方式,专门审查违反宪法的诉讼案件,也就是对通过司法程序提起的宪法侵权诉讼,经过具体的审理活动,对违宪事件作出具体裁决,并附带性审查该案所涉及的立法是否合宪。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限制
司法审查权虽然在立法违宪,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上有着积极监督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无限制的适用,欧美宪政国家几百年来形成了一系列“自我限制”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政治问题不受审查”原则。

政治问题涉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协调问题及选民的政治选择问题因而不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无诉讼不实行审查”原则。

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
规则命令浩如烟海,其中绝大部分并不与宪法相违背,如果逐个审查必将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在诉讼后审查既保护当事人权利又节省了人力、财力。

“尽可能推定为合宪”原则。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一致性,在被审查对象无明显违宪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

总之,在宪政目标下中国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已毋庸置疑。

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普通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随着中国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实现在我国建立完善而强化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目标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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