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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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本附件二列明的原产地标准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一成员经过该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或材料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产品。
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
一、唯一标准
下列产品的原产地只能依据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确定。
二、选择性标准
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
(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材料需经过的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
1、纤维和纱线
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
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
- 丝
-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 棉纤维
- 植物纺织纤维
-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丝/化学纤维短丝
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从以下材料制造:
- 聚合物(未纺)
- 纤维(未纺)
- 纱线(织物)
-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布)
经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 纺织或编织;
-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
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其他纺织制成品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 经整理的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