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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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化、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动基层民主发展,实现村民自治,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与者为经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

村“两委会”成员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非村民代表的上述人员不享有会议决策、决议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 确定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 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 筹集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
6. 立项村级经济项目,制定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 制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 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方案;
9. 审批宅基地使用方案;
10. 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守会场纪律,文明用语,发言前需举手示意,严禁酒后参会、无理取闹及将个人恩怨带入会场攻击他人。

第六条村民代表享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及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代表有义务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问题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将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定、决议等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公开,村民代表需积极主动地将会议决定、决议传达给联系户。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并自觉遵守。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定和决议的有效实施。

2024年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委员会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其职责在于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休会期间,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将负责召集会议,以讨论并决定村民会议所授权的各项事务。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参与成员主要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代表组成。

非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投票及表决权。

三、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行使以下职权:
1. 审议并批准本村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及村庄建设规划;
2. 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同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3. 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并就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进行讨论与决策;
4. 讨论并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及重大工作安排;
5. 讨论并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其实施;同时,负责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 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并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 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有权决定其停止履行职务,同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 授权处理其他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应召开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

对于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六、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两天将会议内容告知村民代表,以便其征求村民意见。

七、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问题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且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村民代表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将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定、决议等整理立卷存档。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需及时主动地将会议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对于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及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并自觉遵守。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2024年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三)第四条村民代表的权利:
1. 参与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代表村民发表合理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2. 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财务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积极参与并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专业协会的建立。

4. 负责向村级组织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转达并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 主持或参与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

6. 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村民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村民代表的义务:
1. 深入代表区域内,积极向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 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 协助村组处理代表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 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清晰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并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议所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 调解民事纠纷,促进邻里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6. 坚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7. 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适时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 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确保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与会议精神保持一致。

第六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撤换,并从原被代表群体中补选新的代表。

第八条在村党支部的坚强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 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 研究并制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 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 研究决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基础设施建设事宜,同时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

5. 研究并决定土地征用及收益分配方案。

6. 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分配、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 处理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务。

8. 处理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九条上述条款中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需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以制度形式确立后实施。

此举旨在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
会议作为常设机构,能够合法地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外)。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 村民代表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则应召开会议。

2. 会议议题可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也可由五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并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同时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关切,代表村民整体利益。

3.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前至少三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 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持有不同意见的代表可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最终决定,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 建立会议签到制度,详细记录每次会议的参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会议记录、工作报告、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均需立卷存档。

6.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定和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7.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

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全村村民应贯彻执行并自觉遵守。

2024年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四)第四条明确了村民代表在参与共事业决策和协商会议中的职责,包括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同时,他们需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村务公开及财务使用,并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他们还需参与合作经济及专业协会的建立,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制定村规民约,并享有村民授予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条规定了村民代表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协助办理公共事务、解释决策事项、调解民事纠纷、维护村民权益、召开村民会议及维护会议权威性。

第六条指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在任期内若违反法律法规,将被撤换并补选。

第七条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首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由村党支部组织,并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发放代表证和印章,同时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及其执行主席。

第八条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审议村务报告、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公益经费、监督村级财物等,确保村民利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强调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实施,以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合法代行村民会议的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详细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制度,包括会议频率、议题提出、会前准备、讨论原则、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等,确保会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指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全村村民应贯彻执行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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