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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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规章制度
一、入馆须知
1.读者凭有效证件入馆。

本校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校外读者来馆查阅文献,请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在一楼咨询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校外来访人员请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经保安与办公室请示获准后,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馆。

2.自觉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及各类设施、设备,请勿随意涂写、刻划、私藏、毁损。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3.保持馆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入馆时请自觉将手机调制振动状态,接听或拨打电话请离开阅览区。

4.读者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入馆,在不影响其他读者正常阅览的情况下,可以就近使用固定电源或上五楼(北区)网络服务区。

5.讲究文明礼貌,提倡文明用语;加强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请勿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

6.维护环境卫生,保持馆容整洁。

请勿携带食品与饮料进入阅览区,严禁随地吐痰及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未经学校和图书馆许可,不准在馆内张贴、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以及有腐蚀性化学物品入馆,馆内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8.书包、证件、现金、有价证卡及手机等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9.读者需借阅的图书,携带出馆前请自助办理借阅手续。

10.出入通道如遇监测器鸣响,请主动配合保安或工作人员检查。

11.馆内存包柜分为自助存包柜和长期存包柜两类。

自助存包柜凭校园卡开柜使用,长期存包柜一般供考研同学或者其他有需要的同学使用。

自助存包柜仅供读者当日使用,读者离开图书馆时请将柜中个人物品带走;长期存包柜可以根据办公室拟定的协议,定期使用。

存包柜中仅用于读者存放书籍和学习用品,不可存放食物等其他物品。

12.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入馆(规定时间一般为两周或一个月)、赔偿、馆内通报、全校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理。

二、借阅证件的管理办法
(一)、借阅证件的种类:
1.经过图书馆认证的xx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电子数据
库资源;
2.借阅证,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电子数据库资源;
3.临时借阅证,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电子数据库资源;
4.临时阅览证,仅限在图书馆就室阅览书刊;
5.临时借阅证和临时阅览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办证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只办理临
时阅览证。

6.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管理中心,借阅证、临时借阅证(含临时阅览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

(二)、借阅证件的办理:
L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统招本科生、研究生、插班生、交换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由北校区图书馆
办公室统一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2.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的xx大学在编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博士后等,凭学校发放的本
人校园卡,携带有效工作证或离退休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3.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留学生,凭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证明和办证担保书,到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或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4.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各类成教生等,凭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册及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或临时阅览证, 或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5.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如果需要办理临时借阅证或临时阅览证,须由主管单位向图书馆签订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北校区图
书馆办公室统一办理。

6.办理图书馆借书证(含临时借书证)、临时阅览证需交电子版或一寸免冠照片一
张。

(三)借阅证件的使用
L有效的校园卡、借阅证(含临时借阅证、临时阅览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

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2.校园卡、借阅证(含临时借阅证、临时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3.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借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与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与纪律处分。

借用或冒用他人临时借阅证、临时阅览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

4.借阅证件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四)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1.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图书馆发放的借书证(含临时借阅证、临时阅览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或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挂失,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阅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2.校园卡挂失后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图书馆发放的借阅证件挂失后, 按原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五)离校及退证
1.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图书,并到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或南校区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校园卡的图书还清手续,或借书证(含临时借书证)、临时阅览证注销手续。

2.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学习期满离校时,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应督促学生归还图书,未办理图书馆图书还清手续者,不得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否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负责赔偿。

3.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留学生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国际教育学院应督促学生归还图书,未办理图书馆图书还清手续而国际教育学院让其离校,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赔偿。

4.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各类成教学生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继续教育学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未办理图书馆图书还清手续而继续教育学院让其离校,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赔偿。

5.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生、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主管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未办理图书馆图书还清手续而主管单位让其离校,由主管单位负责赔偿。

6.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证手续。

(六)校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
校外人员如有查找资料的特别需求,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图书馆总馆办公室或分馆办公室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后,持临时出入凭证方可进馆就室查阅资料。

三、图书外借规则
1.读者凭有效借阅证件(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2.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3.中、外文图书(外文图书是指购买版权的图书)外借数量及借期
4.蒙古文图书外借数量及借期:教师20册,学生10册。

教师借阅期限60天,可以续借一次30天,学生借阅期限30天,可以续借一次15天。

5.保留本图书、期刊、工具书以及其他图书馆规定不能外借的书刊,不能外借。

6.馆藏线装书、珍本图书不能外借和复制。

7.其他语种图书借阅规则暂不更改。

馆内阅览
1.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以在图书馆阅览书刊。

2.读者未办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图书馆,否则按偷窃书刊处理。

3.阅览区(室)内开架书刊,按需阅取,阅毕请按规定放到指定位置。

专项专款
科研经费专项专款图书,项目负责人可借300册,借期1年,续借1年,学生有项目资金的借阅册数和借阅期限与教师相同。

积分规则
为提高图书利用率,激励读者多读书,图书馆实行借阅图书积分奖励制度,具体积分规则如下。

L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

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1——20天内每册图书每
超一天需交滞纳金0.10元,20天以后每册图书每超一天需交滞纳金0.20元;特藏室内图书经批准携出室外者,每天超过半天需交滞纳金20.00元以上。

2.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3.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到图书馆报告(中文书刊:南校区一楼总服务台、北校区一楼总服务台;蒙古文书刊:北校区四楼服务台),办理赔书预处理业务,并在30天内完成找书或者买书,归还图书、办理赔书(赔款)等业务,此期间假设产生过期,将不累计超期罚款; 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赔书预处理业务,或者办理后超过30天,没有完成赔书流程,则超期罚款将按规定累计计算。

赔书或赔款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面规定进行赔款:
(1)中文图书,区别不同出版年代,按下面倍率赔款:
①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5年以内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款;6至10年按图书原价的7倍赔款;11至15年按原价的10倍赔款;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出版物按原价15倍赔款;1980年前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10倍赔款。

如购书赔偿,需购买与原书完全相同的版本(理工类图书可以赔偿比原书版本新的同种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5.00元;如果丢失多卷书其中一册需购全卷书进行赔偿;
②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

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装订费。

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加倍赔款。

(2)外文书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面倍率赔款:
①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②原版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③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书刊,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按10倍赔款。

(3)蒙古文书刊:
①图书:如果无法赔偿原书,首先将遗失的图书复制一份,并装订好交给工作人员,
其次按中文图书遗失赔款倍率赔偿;
②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假设丢失一期,在该种期刊下架之前只需赔偿原刊,在上述期
限内假设无法赔偿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

蒙古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与中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相同。

(4)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

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 追缴逾期罚款。

4.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0元。

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
5.00元,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5.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

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6.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停止借书权限一个月至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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