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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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代为履⾏⾏为的内容
【案情】
2015年1⽉12⽇,张*花向黄-丽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产⽣纠纷并引发打架,导致张*花轻伤,黄-丽被刑拘。
黄-丽的哥哥黄-晓为了让黄-丽免受刑事责任,求张*花在刑事谅解书上签字,⼝头约定如果黄-丽不归还借款,由黄-晓归还张*花50000元,并写了⼀份载明“今借张*花伍万元(50000元)”的借据给张*花,由黄-丽的弟弟黄-兵作为担保⼈。
后张*花多次向黄-晓催要,黄-晓辩称其并未实际向张*花借款,不同意归还。
【分歧】
在本案中,针对黄-晓是否负有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其如果负有该笔债务义务,法理依据何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属于债务承担。
本案中黄-晓出具给张*花的借条,实际上是把黄-丽的债务转移给⾃⼰,该意思表⽰真实合法有效,且未损害黄-丽的利益,只要将该约定通知到黄-丽即⽣效,黄-晓就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第⼆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属于代为履⾏债务,因为本案中黄-丽并未退出该笔债务法律关系,且双⽅并没有正式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仅仅凭着⼀张借条不符合债务承担的成⽴要件,应属第三⼈代为履⾏债务⾏为,黄-晓虽然未真实借款,但因其⾏为,该债务已经转嫁给了黄-晓本⼈。
【管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先,从法律规定及法理上分析,《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承担是指债务⼈通过与第三⼈订⽴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为。
债务承担的实质是债务⼈转移义务的表现,该⾏为需要履⾏严格法律⼿续才能⽣效,债务转让⽣效后,⽆论债务是部分转移还是全部转移,第三⼈将成为合同的主体,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产⽣的第三⼈代为履⾏,是指第三⼈在未与债权⼈或债务⼈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的情况下,⾃愿代替债务⼈履⾏债务。
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的,第三⼈不履⾏债务或履⾏不符合约定时,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是债务⼈、第三⼈协商由第三⼈向债权⼈清偿债务并经债权⼈同意;⼆是第三⼈单⽅向债权⼈表⽰由其清偿债务⼈的债务,债权⼈表⽰同意。
其次,从债务承担及代为履⾏的异同分析,两者的共同点均是由合同外的第三⼈对债权⼈履⾏义务,主要区别在于第三⼈的法律地位不⼀样,在债务承担法律关系中,第三⼈处于合同当事⼈的地位,在部分转移债务的时候,与原债务⼈⼀起对债权⼈履⾏义务;在全部转让债务的情形下,原债务⼈退出合同关系,第三⼈成为新的债务⼈对债权⼈履⾏债务,第三⼈享有原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对抗债权⼈。
⽽代为履⾏债务中,第三⼈不是合同主体,只是债务⼈的履⾏辅助⼈,原债务⼈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若第三⼈不履⾏债务或履⾏不符合约定时,债权⼈只能向债务⼈主张继续履⾏或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黄-晓作为第三⼈与张*花达成⼝头协议,若黄-丽不归还⽋款将由他来归还,双⽅没有签订合同,未对债务履⾏进⾏详细的约定,仅仅是由黄-晓重新出具了⼀份50000元的借条给张*花。
作为债务⼈的黄-丽也并没有到场,且从⼝头约定的内容看,黄-晓履⾏债务的前提是黄-丽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由其代为履⾏,该⾏为并没有发⽣债的转让,黄-丽没有退出该合同关系,且黄-晓也并没有因⾃愿代替妹妹黄-丽履⾏债务⽽成为合同的主体。
本案中属于代为履⾏债务的第⼆种情形,即第三⼈黄-晓单⽅向债权⼈张*花表⽰如果黄-丽不清偿债务,由其代替黄-丽还清借款且债权⼈张*花同意的情形。
综上所述,黄-晓虽然未真实向张*兰借款,但因其代为履⾏妹妹黄-丽借款义务的⾏为⽽负有承担该笔债务。
张*兰有理由向黄-晓主张⾃⼰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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