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高检发人字[1990]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0.07.05
【实施日期】199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
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5日高检发人字<1990>2号
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