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停启期间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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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停、启期间化学监督管理制度为贯彻化学监督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机组停、启过程中腐蚀产物的生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化学运行在停机前2h~4h停运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加大给水
加氨量,pH值可控制在9.5~10.0(25︒C电导率大于8.0 μs/cm)。
二、集控运行在定冷水停运后放空系统内剩水,关闭相应阀门,
确保其密封良好。
三、维护部在大小修阶段对定冷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严密性,并定时进行表计的维护与校验
四、停炉保护
热炉放水:提高加氨量,使给水pH值在9.5~10.0(25︒C 电导率大于8.0 μs/cm);打开除氧器排气门,进行热力除氧;锅炉停炉降压至1.50MPa~2.4MPa时,热炉放水,余热烘干;保持凝汽机压力0.5bar压力抽吸10h~20h。
五、锅炉整体水压试验质量监督控制
水压试验的水质要求
a)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对除盐水的水质要求同化学补给水的质量
标准。
化学补给水的质量标准
b)除盐水中的氯离子含量应小于0.2 mg/L。
c)除盐水中添加药品见表1,水压试验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为化学
纯以上等级,并经过现场检验合格。
表1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加药量
水压试验后的防锈保护
经水压试验合格后的锅炉,放置2周以上不能进行试运行时,应进行防锈保护。
一般保护方法为:
a)采用湿法保护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b)采用充氮方式保护时,用氮气置换放水,氮气纯度应大于
99.5%,保护期间维持氮气压力在0.03MPa~0.0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