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油田分公司承包商违章问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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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油田分公司承包商违规违章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按照隐患当事故对待,“三违”当事故处理,事件当事故深究的原则,问责处理违反分公司HSE管理制度的承包商。

第三条分公司问责处理实行二级问责制,一级问责组织为分公司HSE委员会问责小组,二级问责组织为各二级单位和各承包商HSE委员会问责小组。

对各承包商的问责处理方式包括:扣除工程款、扣业绩考核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停止招投标、停工整顿和清出市场等。

第四条违反西北油田分公司HSE管理制度的承包商,按本规定问责处理。

第五条对承包商员工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西北油田分公司HSE管理制度的行为,责成承包商按相关管理制度问责处理,报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备案。

第六条承包商员工对事故隐患和各类违章行为有权向分公司各级HSE监督机构报告,对举报人的奖励执行分公司《安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北油田分公司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分公司HSE委员会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中石化安全环保检查、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环保检查和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核查和问责;分公司各二级单位HSE委员会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承包商检查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核查和问责。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每月5日组织召开月度、季度问责分析会,根据HSE检查和督察情况,按照本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承包商向西北油田分公司HSE委员会问责领导小组提交问责处理建议;对举报案件按照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进行调查确认后,向西北油田分公司HSE委员会问责领导小组提交奖励和问责处理建议;负责对问责结果的通报。

第十条市场管理办公室依据问责结果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发包部门依据问责结果负责对承包商扣除工程款。

第三章问责处罚
第十二条督察令、停工令的界定:
(一)督察令
1、井控、硫化氢防护措施不落实的;
2、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的;
3、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八项直接作业环节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4、下发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或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
5、反馈信息与现场整改情况不一致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乱排、乱放、乱挖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
7、存在其它严重违章违规的。

(二)停工令
1、违反分公司安全生产“十停工”“十不准”条款之一的;
2、严重违章违规或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导致事故的;
3、工业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八项直接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4、交叉作业现场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第十三条承包商被下达一次停工令,取消年度HSE业绩考核,取消当年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在合同中扣除工程款10万元;被下达一次督察令,扣减年度HSE业绩考核分1分,在合同中扣除工程款2万元;同一承包商年内下达三次督察令加倍扣减业绩考核分和扣除工程款、停止一轮投标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分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章违规条款
违规违章条款
一、通用条款:
1、HSE组织机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的;
2、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环保七项档案不健全的;
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未落实的;
4、安全环保工作检查、例会制度未落实的;
5、各类应急预案和措施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未进行演练或记录不全的;
6、交叉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就作业的;
7、由于工艺、技术、材料、资金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
8、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或执行的;
9、已经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处理和解决的;
10、未按规定执行干部请销假制度的;
11、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2、新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特殊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13、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冒险进行作业的;
14、伪造报表的;
15、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的;
16、戴手套对皮带式设备进行盘车作业的;
17、操作高温实验,没有戴防高温手套的;
18、未戴绝缘手套进行用电操作的;
19、非专业人员违规操作仪器、设备的;
20、攀爬不安全设施的;
21、施工现场设备的布局未满足规范和防火安全距离要求的;
22、未按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工具并进行维护保养的;
23、未按规定对进入防爆区域的车辆进行检查,未安装防火罩的;
24、易燃易爆场所带入、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5、在防爆区域内用汽油等易挥发物品擦洗设备的;
26、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值班室的;
27、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的;
28、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安全器材、装置和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和统一管理的(包括可燃、硫化氢气体监测、防护设备、安全附件等);
29、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未按要求使用防护设备、未按要求定时监测的;
30、按规定需专人监护的施工现场无专人监护作业的;
31、未掌握硫化氢区域数据,进入硫化氢区域的;
32、特种设备未按规范要求定期检修、校验、维护保养的;
33、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的配置及安装不符合规范的;
34、在防爆区域施工作业,电气设备、低压照明系统等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35、各类电器设备、设施、特种车辆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接地的;
36、电器设备未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没有漏电保护器和保护接地装置的;
37、未停机、断电进行动力设备维修保养作业的;
38、装置、设备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雷防静电接地的;
39、未按规范要求在施工危险区域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和警戒线的;
40、特种作业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1、机械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
42、作业完毕后未恢复现场原貌的。

二、钻、修、完井作业
1、井控例会制度执行不严,没有井控领导小组的;
2、现场没有“两书一表”文本的;
3、各类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没有应急联系电话的;
4、应急演习频次不够,记录不规范的;
5、未执行日、周、月检查制度,记录不规范的;
6、油气层钻井过程中起、下钻中防止溢流、井喷的技术措施不到位的;
7、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票不规范、有漏项的;
8、坐岗制度执行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坐岗巡查和记录的;
9、液气分离器没有检测报告的;
10、未经开工验收确认擅自开工的;
11、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井控装置安装、使用、检测、试压和维护保养的,包括:防喷器组、远程控制台、司钻控制台、压井节流管汇、放喷管线、内防喷工具和监测仪器仪表;
12、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井架、底座、钻台、循环、提升、动力等系统安装的;
13、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应急逃生装置的,着陆点没有缓冲砂的;
14、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安装井控监测仪器及钻井液净化、加重和灌注装置的;
15、超年限使用防喷器和井控装置压力级别不匹配,井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
16、井控设施远控台、内防喷工具等检测资料不全的;
17、未按规范要求配置及安装钻井四通和套管头的;
18、液面报警器未安装到位、保养不到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19、防喷器组未固定或固定不规范的;
20、防喷器未安装手动锁紧装置的;
21、防喷器未标类型、未挂标识牌,双闸板防喷器位置不明的;
22、司控台气源压力低,节控箱气源未开的;
23、远控台安装安全距离不足的;
24、远控台全封闸板防喷器控制换向阀处于开位,防护罩没有限位装置的;
25、远控台储能器、节控箱压力不符合要求,液压油不够的;
26、压井、节流管汇挂牌混乱编号错,标示内容不全的;
27、压井、节流管汇闸门开关位错误的;
28、压井管汇上的高压管线与泵管线未连接,安装不规范的;
29、压井、节流管汇没有按规定检测,现场没有检测报告的;
30、压井、节流管汇试压记录没有现场监督签字的;
31、压井管汇未装低量程压力表的;
32、放喷管线未接出井场的;
33、放喷管线连接、固定和基墩不规范的;
34、放喷管线点火装置安装不规范的;
35、井架二层平台栏杆未装齐全的;
36、现场没有配备组合防喷单根的;
37、违反规范要求在钻台下面、井口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8、未设立硫化氢浓度提示牌的;
39、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故障的;
40、现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超检验期使用的;
4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配件故障的;
42、现场没有配备手动报警器的;
43、现场施工人员穿戴呼吸器不规范的;
44、井场没有逃生路线指示牌的;
45、现场未按规定配备防爆排风扇的;
46、液控管线处未设立高压警示标志的;
47、泵冲计数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48、完井井口、完井工具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
49、在修井作业过程中擅自将剩余部分压井液(含原油)排入泥浆池的;
50、修完井作业未实行无落地作业的;
51、其他违反分公司钻、修、完井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三、测井作业
1、测井车未按规范进行接地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2、自然电位地面电极应接地良好,井场范围存在干扰源影响测量回路地面电极的。

3、设备及车辆不满足防火、防爆及安全用电要求的;
4、测井施工时,钻台前堆放杂物或停放测井作业无关的车辆,钻台和地面坡道不通畅的;
5、接外引电源无人监控,操作过程未佩戴绝缘手套的;
6、张力计未定期进行校验、探伤检查的;
7、钻具传输测井,入井旁通、公头外壳未定期进行探伤;
8、施工中使用的拉力棒、电缆不符合规范要求;
9、测井队随车携带的打捞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
10、放射性源及源罐摆放无专人看管,未悬挂危险品标志牌的;
11、装卸密封型放射源时未佩戴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的;
12、专用贮源仓(罐、箱)未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并加锁的;
13、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未按要求处理的;
14、没有按规范要求管理和使用放射性源的;
15、装卸密封型放射源未使用专用工具的,其长度小于1m 的;
16、电缆在运行时绞车后站人的,触摸和跨越电缆的;
17、下井仪器未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无专人在井口指挥的;
18、驻车掩木不符合标准的;
19、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四、录井作业:
1、仪器进入现场施工前,未对全部设备进行调试校验和标定的;
2、录井中途停待期间,未对仪器进行例行检查的;
3、单元仪器更换重要部件后,未进行重新校验标定的;
4、仪器调校标定记录,未列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
5、记录笔零点位置及颜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标定气样超出有效期限的(有限期一般为一年)
7、录井仪器未按规范进行接地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8、按下脱气器启动按钮,电动脱气器不能正常启动的;
9、漏电电流≥30mA,保护装置在0.1秒内不能切断电源的;
10、将绞车传感器与仪器连接,判断绞车传感器正常后未形成记录的;
11、各类仪器性能技术指标不满足综合录井要求的。

12、录井现场未建立设备档案的(包括标定、使用、维护记录等);
13、开工前未制定本井HSE计划书的;
14、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五、射孔作业:
1、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未按SY 5436执行的;
2、地面仪器及下井仪器未按期校验的;
3、夜间装枪、射孔作业井场照明不满足施工要求的;
4、对仪器绞车、井口、井架等设备未进行漏电检查,未用导线将仪器绞车、井架和井口连成等电位的;
5、过油管射孔未按规范要求对井口防喷系统进行安装和试压的;
6、进行连枪作业未远离火源、电源的;
7、射孔枪起下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的;
8、施工现场警戒标志未摆放在明显部位的,高压区域未进行围拦的;
9、电源线开关在距井口15m以内安装的;
10、在井口有射孔器和连接射孔器未切断电源开关的;
11、现场装配射孔器材时,选择距离井口3m以内的工作区,未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的;
12、火工品放置地点未设立警戒标志或警戒牌,无专人看管的;
13、装卸射孔器材时,装卸场地周围10m内有非工作人员或有烟火和使用明火的;
14、射孔施工过程中,井场内使用无线通信器材及动用明火的;
15、装、下炮时未设警戒线,非工作人员靠近炮弹或井口的;
16、装好的射孔枪撞击、抛掷、拖拉和强烈振动的;
17、绞车操作上提速度控制超过4500m/h的,下放速度控制超过3000m/h的;
18、起下电缆过程中、检查、拆卸下过井的射孔器时,绞车后和射孔器两端站人的;
19、未引爆的起爆装置起出井后未及时取出起爆器,并放在防爆保险箱的;
20、施工结束造成井场区域环境污染的;
21、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六、诱喷作业(替液诱喷、抽汲诱喷、连续油管气举诱喷)
1、替液诱喷作业,井口流程及地面测试流程安装不规范、试压不合格的;
2、抽汲天车、地滑车未按要求进行检查、保养的;
3、抽汲入井钢丝绳断丝超出规范要求的;
4、抽汲设备到地滑车之间未做隔离带的;
5、抽汲液压防喷盒静耐压级别低于10Mpa的;
6、抽汲钢丝绳周围及放喷管线附近、替液诱喷时、试压气举作业过程中,井场施工区内人员随意走动、跨越地面管线、高压管线;
7、井口未配备与抽汲钢丝相匹配并试压合格的防喷管;
8、连续油管车、制氮车摆放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9、剪切防喷器、储能器试验周期超过规范要求的;
10、井口未配备与连续油管相匹配并试压合格的防喷系统和自封头;
11、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七、酸压/酸化作业
1、数据采集系统未定期校验的;
2、拉酸罐车有渗漏现象的;
3、高、低压管汇连接不紧固的;
4、配酸现场和施工现场未配备苏打水的;
5、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高压区和危险区的;
6、乳化酸酸压未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车的;
7、压裂、酸化井口未按规范要求安装、检验的;
8、采油(气)井口对角未绷紧固定的;
9、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八、电力维护施工作业
1、新工人进行单独工作的;
2、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掌握电气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不会触电急救的;
3、外来人员施工不清楚安全注意事项的;
4、施工作业现场无人监护的;
5、施工作业现场未执行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
6、起重设备越过电力线施工的;
7、高处作业未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未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
8、不经许可擅自移开安全标志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的;
9、工作票﹑操作票不按规定签名的;
10、在带电设备上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的;
1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的;
12、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的;
13、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拦的;
14、私自拆除或解锁防误闭锁装置的;
15、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九、油田建设
1、临时用电许可证、用火许可证等特种作业证不在现场的;
2、特种工证件不在现场的;
3、现场安全员未按要求佩戴上岗证的;
4、试压现场没有警戒措施的;
5、高处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不正确,没有做到高挂低用的;
6、在道路边进行起重机吊装布管施工,未划定作业区、未设警示标识的;
7、施工现场装载机在运行时铲斗内站人作业和指挥的;
8、违反“十不吊”作业的;
9、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0、氧气瓶、乙炔瓶无防护帽、防振圈,乙炔瓶胶管出口处老化严重的;
11、乙炔瓶没有装回火装置;
12、用乙炔照明的;
13、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
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的;
14、焊把线接头铜线裸露不及时处理的;
15、动土作业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盲目使用挖掘机、镐头施工的;
16、土建施工各种预留孔洞不进行遮盖的;
17、搅拌机在运转时用工具向外拔取灰浆及混凝土的;
18、动土作业未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识的;
19、占道动土施工作业未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的;
20、挖掘土方未按自上而下进行,采用挖底角的方法挖掘的;
21、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的;
22、在分层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隔离设施的;
23、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的;
24、工业用火现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未重新检查确认现场环境的;
25、用火点15米范围内窨井、地漏、地沟未检测和有效封堵的;
26、动火完毕后,施工作业人、监护人对现场不检查、清理,不确认是否有遗留火种就离开现场的;
27、盲板不符合压力等级的;
2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有毒有害气体和含氧量进行确认的,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29、不执行联络信号的;
30、不按应急程序处置的;
31、其他违反分公司管理规定的。

十、环境保护
1、未按规范要求制定和落实环保防范措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2、钻井、修井和完井等工程未编制环保专篇的;
3、HSE检查表缺少环保检查内容的;
4、未建立废液拉运台帐的;
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和固体废弃物的;
6、对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废水、废渣、生活垃圾等没有防污染措施的,随意向外环境排放、掩埋的;
7、生活区污水池有固体垃圾的;
8、未按规范要求在指定取土点取土的;
9、超出征地范围外施工的;
10、有植被扰动、破坏情况的;
11、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乱堆乱放,未按环保要求定点排放的;
12、施工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
13、排酸罐、柴油罐有渗漏未采取防渗措施的;
14、防渗膜破损的;
15、泥浆池边有岩屑、泥浆未及时清理的;
16、泥浆池内随意排放油污或其它工业垃圾(药品袋、毛毡、塑料桶等)的;
17、其他违反分公司环保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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