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元政办发[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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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元政办发〔201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统计工作,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推动和促进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以规范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工作职责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县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计的职能
统计工作是指为满足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需要而建立的原始统计资料、统计台帐、统计资料使用与管理制度,以及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信息化建设等,用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而进行的统计活动。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乡镇(农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统计法规的规定设立统计机构,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行使统计职能。
(二)统计人员要具有与统计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及专业知识。
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三)各乡镇(农场)、各部门应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的,应在调离岗位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业务、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原始统计资料
(一)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基层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本级政府部门内部产生的和其他政府部门送交的统计报表以及各类与统计信息相关的行政记录,为本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原始统计资料。
(二)各乡镇(农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建立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价及数据错漏查询、登记制度。
特别是对原始统计资料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出现较为异常的情况,必须查明原因,纠正差错后才能使用。
(三)各乡镇(农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建立原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对计算机数据处理后所形成的各种基层数据库,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负责管理、保存基层数据库的部门和人员要设置专门的工作登记簿,如实记录基层数据库的使用情况等,并由经办人签名。
(四)原始统计资料必须统一归类和编号,并建立对原始统计资料的保管、存档、销毁、交接等制度。
四、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报表
(一)统计调查制度包含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两个部分。
统计调查制度是依法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二)县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意见》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县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县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县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明确调查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统计标准、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并以统计调查制度的形式予以布置和公布。
(四)县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应遵循适用与精简的原则,不得与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相重复或抵触,以减轻基层单位负担和避免数出多门。
(五)县政府部门统计机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由具体制发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六)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
具体报送内容包括:统计信息、统计报告和统计年鉴所需的各类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及业务报表,各类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以及临
时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等。
(七)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有关政府部门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县重要宏观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混乱现象,凡反映县以上经济发展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除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对外发布外,均由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外发布。
五、统计台帐
(一)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管理的需要,设置统计台帐,及时将各种统计数据按照指标的逻辑关系、时间序列,分门别类地登记成册。
对其中重要的统计数据,应当整理成为统计资料历史台帐。
(二)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电子台帐。
电子台帐要定期打印,并进行数据备份。
对记载年份较长的统计资料,应当保留必要的手工登记台帐。
(三)统计台帐记录的数据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及统计报表相衔接。
统计台帐的指标要齐全,登录要准确、及时、连续。
手工登记的统计台帐要字迹清晰、工整。
(四)统计台帐的表式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内容和要求进行设置,其主栏项目和宾栏项目的内容要有主要统计指标、下属单位、时间顺序、增长水平、平均水平等以及按技术类别、经济规模、经济类型等统计分组。
统计台帐可设置为单指标统计台帐和多指标综合统计台帐。
统计台帐主要包括:进度统计台帐、综合统计台帐、历史统计台帐等。
六、统计资料管理
(一)统计资料包括:各种原始资料和经过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原始统计资料、综合统计报表、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台帐、统计分析报告及计算机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二)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并指定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
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的期限交由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归口存档。
(三)统计机构要依据各种统计资料定期编制《统计资料汇编》。
(四)统计机构对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汇总报表要及时进行分类,装订成册,封页列出报表的名称、表号、年份及本册的序列号。
(五)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规定保存的时间内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各种原始统计资料、内部过渡性统计汇总表、上报的定期统计汇总表、进度基层数据库、非重要的一次性统计调查基层数据库、进度性统计台帐、统计分析或报告等保存期限为短期(5-15年)。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历史变革的统计资料、年度统计报表、普查资料、年度统计资料汇编、历史
性统计台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重要的统计数据信息(含年报基层数据库和重要的或全面的一次性统计调查基层数据库等)等应永久保存。
七、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包括对外统计管理制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两部分。
(一)对外统计管理制度
1. 建立统计调查公开制度。
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政府信息网,将各项统计制度向社会公开。
公开办事程序与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使统计调查对象明确法律赋予的统计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工作。
2. 建立统计报表收发登记制度。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报表收发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统计调查对象每期统计报表的收发情况,并由经办人签字。
3. 建立统计报表规范填报制度。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应要求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由取得《统计从员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填报,并在所填报的报表签名栏中填写填表人及《统计从员资格证书》号码。
统计报表还应有单位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未按此要求填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屡不执行统计报表规范填报的统计调查单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将其列为统计执法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4. 建立重点单位统计工作情况跟踪制度。
对部门重点单位要定期进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其统计工作情况。
对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的重点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工作制度,提高其统计管理水平。
5.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
要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与评估的结果向领导、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1.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⑴统计工作流程制度;⑵统计数据审核和更正制度;⑶统计台帐登记制度;⑷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2.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⑴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⑵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3. 统计资料归档、交接及保密制度
⑴统计资料归档和交接制度;⑵统计资料档案借阅制度;⑶统计资料档案库房(柜)管理制度;⑷统计资料鉴定与销毁制度;⑸统计资料档案保密制度。
八、统计工作现代化
统计机构必须提高统计工作效率,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推动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要加强统计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传输、管理等工作,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调查单位通过网络报送统计报表提供方便。
九、管理、监督与检查
(一)统计机构要将统计基础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要建立统计基础工作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也可以结合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等活动进行。
(二)各乡镇(农场)、各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计基础工作的业务指导。
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所涉及的系统外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也应对其统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十、奖惩
(一)各乡镇(农场)、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及内设的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在统计基础建设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二)按照以上内容,县人民政府建立统计工作考评方案,每年进行考评表彰。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元江县乡镇及部门统计工作考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农场)及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乡镇(农场)和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乡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农场)、部门统计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履行乡镇(农场)、部门统计工作职责、承担政府统计任务的各乡镇(农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
二、考评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乡镇(农场)、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
主要包括乡镇(农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
主要包括乡镇(农场)、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评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乡镇(农场)、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乡镇(农场)、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乡镇(农场)统计站、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乡镇、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
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统计主管部门(5分)。
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及其他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
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乡镇、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评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乡镇(农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乡镇(农场)、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县政府行政效能建设考核范围。
(一)各乡镇(农场)、各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乡镇(农场)、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领导批示复印件、有关统计资料及统计工作考核自评情况报送县政府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统计局。
(二)县统计局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的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上报县政府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上门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综合部门年度总结、日常考核记录对各乡镇、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四)县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向各乡镇(农场)、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并报送相关领导。
五、附则
各乡镇(农场)、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实行统计违法一票否决制,凡是在考核年度内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乡镇(农场)和部门,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