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农转非”办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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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农转非”办
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1.05.13
•【文号】[91]商粮联字第137号
•【施行日期】1991.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
人员“农转非”办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13日〔91〕商粮联字第137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规定,有一部分农民及其家属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当时,只办理了户口迁移关系,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没有办理粮食供应迁移关系。

现就这部分人中,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并已被批准“农转非”,如何办理“农转非”手续(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不含其他自理口粮户口人员),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农转非”,需办理户、粮关系的,凭“农转非”批件,由进入集镇前户口迁出地的粮食部门按规定开具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

迁入地
公安机关凭其自理口粮户口所在地开出的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和“农转非”批件登记市镇非农业户口;迁入地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市镇非农业户口登记手续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二、根据前款规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出现户口迁出地与农村粮食供应关系迁出地不一致的问题,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核准后,应予以承认。

c26836--001227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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