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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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9
•【字号】晋政办发[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8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当前,联席会议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要依法细化涉及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重点解决证据材料的规范移送问题;细化调查情况通报制度,实现事故调查组与司法机关调查信息的相互共享;细化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制度,避免责任追究过
程中出现空白和脱节。
二、进一步注重在责任追究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对瞒报事故和逃匿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重点围绕已被内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瞒报事故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因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责任人。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要及时研究解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市、县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抓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
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监局、山西煤监局和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组成,省监察厅为牵头单位。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王俊忠省监察厅
成员:贾毓杰省监察厅
廉兴有省公安厅
郭殿生省司法厅
沙风英省国土资源厅
武建森省煤炭局
梁云祥省安监局
冯强省高法院
梁权省检察院
因新中省监察厅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沟通协调机制。
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相互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联席会议要通过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加强交流,沟通协调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各市根据本地区事故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市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市还可以向县级推广。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
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