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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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7﹞458号
【发文日期】1997-08-11
【实施时间】1997-08-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