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作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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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作制度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保障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环境卫生服务水平。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文明作业、节能减排、环保优先的
原则,推广使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六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等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将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废弃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占用、迁移、堵塞环境卫
生设施。
三、环境卫生服务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服务制度,提高环境卫生服务水平。
第十条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标准和质量要求,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环境卫生工作效率;
(三)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四)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