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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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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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④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依据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道路运输条例》
第 21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 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 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 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 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 理。”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理机构责令限期 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二、费率规定1. 保险费率的确定(1)保险费率应根据车辆类型、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保险费率应以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事故率、车辆维护情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

(3)保险费率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保险费率的公示(1)保险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包括费率计算方法、费率标准等。

(2)保险公司应向承运人提供明确的费率计算依据,确保费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保险费率的调整(1)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费率调整前提前通知承运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2)保险费率的调整应符合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范围(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2)保险责任范围应明确包括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托运的货物等。

2. 赔付标准(1)人身伤亡赔付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

(2)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和赔付。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保险合同的签订(1)承运人应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

(2)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等关键条款。

2. 保险合同的履行(1)承运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理赔事宜并进行赔付。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督和管理。

(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渠道,接受相关投诉和举报。

浙商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浙商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第四条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般第一条公路客运承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批准文件和特殊协议。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协议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公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可以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

保险税第三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当使用保险单中规定的乘用车在合法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乘客人身伤亡或者旅客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证件的乘用车,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乘客。

第四条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律师费等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悬崖,突然山体滑坡和地面突然倒塌;(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骚乱,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乘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车辆操作证;(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的;3.乘用车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

(2)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1.司机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品;2.驱动程序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3.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驾驶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使用乘用车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本保险合同未涵盖的旅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不存在时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款和惩罚性赔偿金;(4)对精神损害的任何赔偿;(5)任何间接损失;(6)乘客在乘用车外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7)乘客因疾病(包括乘用车造成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或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8)乘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其他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9)乘客因其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不当包装,放置和储存而丢失的货物;(10)乘客车辆被盗,抢劫或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1)合同协议由被保险人承担。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对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费率计算方法、费率调整等方面。

一、定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责任是对旅客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

二、费率计算方法1.基本费率基本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的最低费率。

其计算方法为:基本费率 = 总赔付额 / 总保费收入。

2.风险评估系数风险评估系数是根据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系数。

其计算方法为:风险评估系数 = 实际赔付额 / 预估赔付额。

3.费率浮动根据承运人的历史赔付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基本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具体浮动范围和调整方法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费率调整1.定期调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赔付情况,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应在一定范围内,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特殊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特殊调整,以应对突发风险。

四、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当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公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上,以便承运人和旅客了解和查询。

五、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率进行处罚,并保障旅客的权益。

六、其他规定1.保险公司应当对承运人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承运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赔付机制,确保旅客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以上是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详细介绍,包括定义、费率计算方法、费率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1.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我国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客运车辆事故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作为承运人,未来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很高。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这种保险能够为客车公司提供保障,对承运风险进行有效抵抗。

2. 保险对象该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经与协议方进行区域性长途客运的承运人。

这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业务。

保险公司会在投保时根据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信息制定保险方案。

3. 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乘客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3.1 人身伤害责任在客运车辆行驶途中,因车辆本身、承运人及其雇员等原因,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责任在客运车辆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疏忽以及其他原因,致使乘客财产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被盗或遗失的行李、贵重物品损失等。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投保车辆的数量、车辆型号、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投保人需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车辆信息、保险金额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 赔偿处理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和物品,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6. 注意事项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的投保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6.1 承保范围该保险只承保长途客运事故,对非营利性运输不予承保。

6.2 保险报案时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资料。

否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6.3 保险期限该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开始算起,到期后需要进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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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合同范本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间接损失;(六)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包装、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损失;(十)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电脑、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及任何动物、植物。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旅客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其中,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此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此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其他证明;(四)人身伤亡证明、财产损失证明;(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保险人按照核定载客人数与实际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的比例进行赔偿。

但是核定载客人数10%以内的免票儿童不计入实际载客人数。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保险单对此没有记载,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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