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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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9.06
•【字号】陕政发[2001]48号
•【施行日期】200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防治工作原则。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防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开展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可委托有关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监测人员发现临灾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启动防、抢、撤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安全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难以避开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一旦出现灾情要及时上报,应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

由自然作用形成,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展勘查治理。

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危及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的企业负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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