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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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
又称“间接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人的案例: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留下价款约28万元的私房一处,现由被告居住使用。
本人母亲先于被继承人病逝,本人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要求将房屋评估后本人继承二分之一房款,同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的二分之一。
被告辩称,本人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整理被继承人遗物时,找到了两张计算机软盘,一张是"公证申请",另一张是写给本人及原告父亲等人的信,说明被继承人临终之前留有遗嘱,本人是遗产私房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父母房产继承纠纷。
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外孙,被告系被继承人的长子、原告的舅父。
2005年某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留有78.2平方米的私房,现由被告使用。
原告的母亲于1999年因病去世,原告为母亲的独生子女。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要求继承外祖父的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被告从整理的被继承人的遗物中发现两张计算机软盘,其中一张载有"公证申请",其内容中有"我名下的房产
归儿子所有"的文字。
被告认为,该"公证申请"即是被继承人的遗嘱,据此,不同意原告分劈房产。
原告认为,没有被继承人签字、没有经过公正的计算机软件不能成为遗嘱,自己仍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于2005年8月24日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对被继承人的私房进行价值评估的申请,本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遗产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对象有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评估总价为23万元。
评估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
另查明,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为与原告协商继承纠纷时,曾向原告交付一份"张恩桐遗产清单",确定遗留存款为28,805.67元。
另查,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比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提供的两张载有被继承人"公证申请'及信件的计算机软盘,因原告否认其法律效力,本院认为。
被告提供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于2004年3月11日写给辽宁大学后勤处内容为"校内17栋4-2-2-号房屋基本是我儿子张放出的钱,买的部分张放拿出80,000元,补差部分是由卖掉校内6-133房解决"的信函,用以说明现评估的房屋应扣除80,000元属于赠与被告的部分,原告提出因遗产房屋实际没有出卖,不能作为遗赠扣除8万元,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
是,作为被继承人"遗赠"的证据,不予确认。
法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母亲是被继承人的女儿,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原告在其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力,故对原告要求遗产继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遗嘱、遗赠问题,因"遗嘱"只是计算机软盘,没有被继承人签字确认,该软盘不具备遗嘱的有效特征,不予采信。
"遗赠"内容并不明确且"卖房"事件没有发生,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遗产总额中应扣除一部分用于被继承人安葬等费用的主张,其合理部分应予适当考虑。
原、被告同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原告母亲去世多年,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遗产可以比原告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