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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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书记是煤矿团员青年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负责团员青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努力保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团委书记应积极配合矿行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青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对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

配合、监督各职能科室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青年安全工作,抓好基层青安岗组织的安全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死刑素质和安全意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及时奖励安全生产有功的青年职工。

4、深入了解青工的安全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青工提出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对违规安全法律、法规的青年进行批评教育。

6、加强对青年岗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素质,业务素质和技术素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围绕矿“急、难、新”任务,组织全矿青年开展业务突击活动并广泛组织开展“双增双节”活动。

7、熟悉和掌握全矿团的组织状况,搞好调查研究,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团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没有建立健全青年安全监督岗制度的,团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为及时安排青安岗员进行有关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团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组织青年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团委对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团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5、对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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