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域中的因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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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由此看来与心理状态和心理现象相向因果性概念的引入因为如果把集体意向性作为一种与关的因果性说明是有其特质的是不同于之前物理学意义个体意向性同等地位的意向状态的话那么在考察一个组上的那种因果性说明的也不同于休谟意义上的因果性说一个类或者一个团队之类的集体行为时我们也有理由将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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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问题进行解答。 进而分析了意向性与因果性的联系,并以之为基础阐述了在物理学之外的专门科学,尤其是社
会科学中因果性概念的本体论地位。
关键词:因果性; 心理学; 还原论; 意向性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01-0054-03
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心理学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已 经很长时间了,而且这门科学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 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前沿的科学领域之 一。 因此,既然心理学已经成长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 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去考察与这一科学相关的本体论、认识 论以及方法论的问题,就如同对待生物学、化学、数学、经济 学等等专门科学那样。很自然的,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心 理学是何以成为一门统一的科学的,换句话说,心理学想成 为一门独立科学是需要一些预设的,而因果性概念就是这 些预设中最为基础的部分之一,准确地说,心理因果性是心 理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科学的一个必要预设。 金在权曾经在 自己的学术自述中这样说到:“把心理状态和功能看作因果 要素,用来对行为进行系统的因果说明,是心理学的任务”。 [1]于 是 ,我 们 把 心 理 学 作 为 探 讨 科 学 中 的 因 果 性 问 题 的 切 入点,是有其合理性的。
同样,作为一门统一的科学,心理学需要一套完整并 且自洽的理论体系。但是,如果在这里不考虑心理因果性的 问题,这样一种体系的存在是可以被质疑的。 金在权在《多 重实现与还原的形而上学》一文中曾经有过这样的推理论 证,即如果心理性质是满足多重实现的,那么它们就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因果类,于是它们也就不能成为一种科学意义 上的类,相应的,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心理学定律,当 然也就无所谓统一的心理学理论体系了,能够成立的只能 是一些离散的、局部的心理学理论。 [2]虽然这里涉及到了心 理因果性问题中的一些具体的技术处理,但是,这一论证的 推理过程向我们展示了如何给因果性概念在心理学中一 个准确的本体论定位,是非常有理论意义的。
有了功能化的还原模型,就可以对心理性质进行功能 还原,对于那些只有单一实现者的心理性质而言,这种还原 可以得到如下的结果,即如果性质 M 具有一种符合因果规 定 C 的性质,而 N 又唯一地满足这一因果要求,那么就可 以说性质 M 就是具有性质 N,换言之,性质 M 就是性质 N, 于是性质 M 的本体论地位就通过性质 N 得以确立。 当然, 这并不足以说明功能化的还原模型是成立的,因为更待解 决的是对那些多重实现的心理性质的还原。 如何把多重实 现化解为一重实现,金在权给出的解答是将多重实现看作 是多个一重实现的析取,而并非是不同于一重实现的另一 种实现过程。 当然,这里的析取是一种“命题析取”,而不是 谓词析取。 [1]也就是说对于心理性质 M,如果它有多个物理 实现者,以最低限度的两个为例,即物理实现者 P 与 P′,那 么根据功能化还原的要求,P 与 P′都是满足因果规定 C 的 性质,假设某种物体具有 M,也就是说它具有 P 或 P′,需要 强调的是“具有 P 或 P′”是指“具有 P 或者具有 P′”,而并不 是指具有“P 或 P′”这一性质。于是,心理性质 M 在上述意义 上得到了还原,同时也应对了多重实现论证的挑战。
当代心理因果性问题在于对心理因果关系特别是心 灵与身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做出说明,而意向性是 心灵借以内在地表现世界上的物体和事态的特征,因此,在 对意向性进行探讨的同时,其实也就是在展示我们的内心 世界是如何与外在物理世界进行那种经常性的因果联系 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当我们打算移动我们的手臂时, 那些意图引起了身体的运动,在这样的场合,既能找到意向 性,也可以同时发现因果性。心灵的表现能力和对世界的因 果关系应当得到协调一致,而这样的一种协调一致的形式 就是意向的因果性。 [5]但是,这样的一种关于心理状态的因 果性说明是有其独特之处的,这是由于意向状态在因果关 系上所具有的自我涉及的特点所决定的,以愿望这一意向 状态为例,如果我想要喝水,那么我的心理状态即愿望造成 了我喝水这件事情,我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去喝水的,于 是,此时的愿望既表示了它的满足条件的原因,同时也表示 了它的满足条件。那么由此看来,与心理状态和心理现象相 关的因果性说明是有其特质的,是不同于之前物理学意义 上的那种因果性说明的,也不同于休谟意义上的因果性说 明的。 意向因果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我们经验到了这种关 系,而这样的结论在休谟的追随者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具体 说来,按照标准的因果理论,一个人是无法去获得关于因果 性的经验的,但是按照塞尔的理论,一个人是经常会获得关 于因果性的经验的,这不仅是一种实际情形,而且事实上, 每一种关于感知或行动的经验恰恰就是一种关于因果性 的体验。 [5]
但是, 结合上一部分中对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论述,我
们不难发现,如果没有还原论作理论支撑,单凭随附性论题 是无法澄清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谜团的。 此时的还原论就如 同一件实存的联接物,把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联接起来,而 不再让心理性质只是作为“投影”而存在。 那么,如何将还原 论引入到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讨论中来呢,金在权给出的是 一种功能主义的还原论模型。在他看来,传统意义上的那种 通过“桥梁定律”进行连接的还原论模型对于心理因果性问 题是没有任何效用的。其实这是不难理解的,首先当我们在 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之间引入某一桥梁定律时,最迫切需 要得到说明的恰恰是这些桥梁定律;而且这样的从心理学 到神经生物学的还原,与很多二元论或者非物理主义的心 灵哲学理论是很难做出本质上的区分的。因此,一种功能主 义的还原模型是必须的。 功能主义的还原首先即是对性质 的功能化处理,也就是一种关系化或者因果化的处理。对于 功能化的解释,一般有两种观点,其一是把被功能化的性质 解释为一种二阶性质,其二是把功能化看作是某种概念论 过程或语言学过程,以温度为例,使温度功能化,就是说温 度概念是关于一个性质的概念,而这个性质具有如此这般 的因果或关联性质。 [1]
心理学视域中的因果性问题
张巍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因果性问题历来都是英美分析哲学中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论题之一,近些年来随着心理学和心灵
哲学的迅速发展,心理因果性也成为了英美分析哲学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 。 本文以心理学为切入点,分析了该领
域中的因果性问题。 全文主要通过论述心灵哲学中物理主义框架下的随附性论题以及还原论问题,对心理因果
二、 还原论与多重实现
如果对于一个早期的物理主义者而言的话,还原论似 乎是他必须持有的立场,所有其它专门科学的理论都是可 以还原为物理学理论的,而对于非物理事件的说明,也最终 落脚于对物理事件的说明。 但是,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尤 其是越来越多的、独立的当代科学门类的兴起,对于还原论 的支持是越来越少,即使是在物理主义框架下,还原论的立 场是在不断地被弱化,甚至是消减。现在更被人接受的是一 种“物理限制的首要性”论点,在这里已经不要求物理学作 为最终还原的基础,而只是作为一种限制出现,而对于其它 科学而言,也不需要还原到物理学,而只是要求不与物理学 中的基本理论发生矛盾即可。 [3]而心灵哲学中的主流物理 主义也基本持这种观点,即尽管承认物理理论在本体论上 和说明上的首要地位,但是却否定心理及其他高级性质可 以还原为物理性质, 这也就是所谓的 “非还原论的物理主 义”立场,而给予这一立场以最明显支持的就是“多重实现 的论证”。 [1]这一论证表明的事实是大家所接受的,即任何 心理性质都可以在不同的生物物种和结构的各种物理状 态或生物状态中“实现”。 于是,既然同一心理性质有不同的 实现对象,那么这样一种一对多的映射关系的确是无法做 到从一种性质到另一种性质之间的还原的。
在这一环节上,金在权给出了有说服力的论证,简单 说来,就是以两种不同的心理性质之间的因果说明为例,反 推出如果只是持一种随附性主张,那么心理因果性问题将 无法得到澄清。 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心身随附性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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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心理因果性问题之谜的一个根源。 我们可以假定 某一个心理性质 M 在一个系统中有实例显示,而这一心理 性质又使得另一心理性质 M′也有实例显示,比如疼痛引起 恐慌, 那么根据随附性论题, 性质 M 存在随附基础 N,同 理,性质 M′存在随附基础 N′,其中,N′的存在已经足够保证 M′的实现,而并不管在这之前是否有 M 的出现,于是,这就 使得 M 是 M′的原因的这种主张是有疑问的。 那么,如果要 保持 M 对于 M′的因果地位, 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使得 M 对于 M′的随附基础 N′产生作用, 而根据随附性的定义,N 对于 M 是充分的, 于是,N 本身也就具备成为 N′的原因的 资格。[1]很明显,M 与 N 对于 N′来说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因 果对象,根据之前指出的物理学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M 作 为心理性质,是无法成为物理性质 N′的原因的,如果你拒 绝这一原则, 那么又将重新陷入笛卡尔式的二元论中。 因 此,综上所述,事件 M 与事件 M′之间看似因果的关联实际 上只是一种表象,真正发挥因果效用的是在更基本的物理 层面上的 N 与 N′,M 与 M′之间的这种貌似因果的关联只 是 N 与 N′之间因果联系的一种投影。 金在权在这里给出了 一个形象的说明,M 与 M′之间的关系就如同行驶的汽车投 射在墙上的前后两个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都是不真实的。
在心灵哲学的讨论中,物理主义的核心本体论论题至 少包括两点,首先就是断言一切存在物都是基本粒子及其 集合体,同时,几乎所有的物理主义者都坚持物质世界的因 果闭合原则。因此,物理主义框架下对于心理性质这一非物 理事物的讨论,一般包括了随附性主张,即一切心理性质都 随附于物理性质。 [1]当然,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持 一种广义的随附性主张,即一切事实都是随附于物理事实 的。金在权是这样表达关于心理性质的随附性的:如果某种 事物在某个时刻是心理性质 M 的示例,它在那时也一定是 某种物理性质 P 的示例,任何具有 P 的事物都必然具有 M。 [1]这样的一种表述无疑是符合我们日常的直觉的,的确,作 为一个行动者,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体验着这样一种依随关 系的存在。 但是,即使我们有了这样一种主张,在物理主义 的框架之下,对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解决依然是有着很大困 难的,它很容易使我们在不知不觉间滑入副现象论乃至取 消论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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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塞尔指出, 意向性是为许多心理状态和事件所 具有的这样一种性质,即这些心理状态或事件通过它而指 向或关于或涉及世界上的对象和事态,而带有命题内容和 适应指向的意向状态表征了它们的各种满足条件。 [4]从这 个意义上,对于意向状态的功能化解释是可行的,于是,之 前对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的辩护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以 下几个问题的基础,即意向状态的因果效力如何运作以及 是什么引起了意向状态等。同样,从意向性的角度出发去考 察先前所讨论的心理学中的因果性问题,也是一种带有启 发性的视角。
三、 意向性与因果性
把前面两个部分的论证结合起来,就是对心理因果性 问题的一种较为完整的解答,随附性主张与功能还原模型 的结合,使得能被功能还原的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得到了 辩护,也使得心理性质有了稳固的物理基础,并以此与心理 世界之外的物理世界保持关联。 一旦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 得到了确认,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为基础,借助那些作为因 果要素出现的心理性质和心理状态,对心理学中的因果性 问题的探讨做出进一步有益的尝试。虽然,就目前的研究情 况而言,关于特质感受性的功能化还原还存在较大疑问,但 是作为心理状态中另一主要类型的意向性状态,它的功能 主义解释的可行性还是较为明显的。
[1]
因此,从上面的推理过程可以看出,仅仅持有一种随 附性的观点,有可能使得心理性质之间的联系成为“墙上的 影子”之间的联系,而最终被消解掉,这显然是对心理学理 论基础的一种瓦解,毕竟,作为“投影”的心理性质本身在这 里已经失去了任何的因果效力。于是,必须在随附性上再加 上些什么,从而给心理性质一种更牢固的本体论地位。
一、 物理主义与心理因果性问题
不难发现,以上对心理学的定位,很大程度上是以物
理学为模板的。 的确,在很多早期的还原论者看来,物理学 应当是其它专门科学的基础,当然这里还未涉及到还原的 问题。而具体到对心理性质的哲学探讨方面,物理主义的立 场是很多哲学家所共有的,不论是持非还原论观点,还是持 还原论观点。在他们看来,心理因果性的说明问题和化学因 果性或者生物因果性的说明问题比起来,既不多出些什么, 也没有简单一些。 [1]而对于后两种因果性问题,大家似乎并 没有太多的疑义,于是这也给了我们解决心理因果性问题 以一种理论上的承诺。也正是物理主义这一框架的存在,使 得心理因果性问题有了一个重新得以探讨和解读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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