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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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
【摘要】作为一项国际普遍适用的刑事司法原则,无罪推定有其深刻的法治意义,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初步确立该原则,但是在立法与司法上仍然有保留,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受到广泛的质疑。

因此文章将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历史渊源及价值进行概述,并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刑讯逼供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与有罪推定相对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法院没有根据充分的证据对某一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为有罪。

针对被告人设定的,必须在证据充分且有效的情况下,在审判过程中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能一开始就推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该原则是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设定的,被告人即使被逮捕、起诉,只有在审判结束后才能被认定为有罪。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欧洲大陆上自此开始将无罪推定的原则适用于本国的刑事诉讼中,并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使得无罪推定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其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外延有很大的联系,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但是该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存在冲突,例如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进行判断,即使情节轻微,但仍属于犯罪,而检察院显然是具有判定有罪的权力,这与法院的有罪认定统一权限是相互冲突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没有予以保护,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变相的成为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效力在于一事不再审,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即使,如果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检察院又获得了新的证据,重新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显然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违背。

二、无罪推定的诉讼价值
(一)疑罪从无
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的,应当做无罪处理,作为一个派生原则,疑罪从无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应该有确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达不到有罪证明的证据标准就容易造成疑案、冤案、错案。

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的形象,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力度,这与国际立法是同步的,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
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
证明被告人有罪需要由检控方提出证据,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做了相关规定,由检察院与自诉人分别承担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证明作为公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犯有一定罪行的责任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只会重新踏上有罪推定的老路,并且还会使得刑讯逼供等现象进一步蔓延,因此作为无罪推定的重要规则,由控方举证是非常关键的。

在控方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的同时,被告人也可以进行举证,对其无罪或罪轻进行积极辩护。

(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很重要的一个支撑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面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审讯时,可以以沉默的方式应对公权力机关的强行性讯问,避免做出会加重刑罚或导致刑罚的供述。

作为一项人权,在针对检控方的强大权力,特别是暴力威胁时有着重要的抵制作用。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
(一)疑罪从无的进一步完善
法庭上由控辩双方进行公平对抗,如果检控一方提出了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那么无罪推定就被合理推翻,被告人将被判定有罪。

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案件属于疑案的,应该以证据不充分或存在合理怀疑,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现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疑案“可以”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应该修改为“应当”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

(二)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作为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共识,我国是必需承认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做出规定,而规定了在侦查人员询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属于侦查机关侦查的重点,因此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以获取供述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由律师进行帮助对侦查机关的问题进行回答应该作为沉默权的一种变相处理方式,这种方式更具有实际操作性,而不会使得沉默权流于形式。

沉默权的形式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且逐步提高侦查机关侦查文明化,既与国际接轨,又能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

(三)健全证据使用规则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官是要承担审判与检控的双重责任的,在审判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进行质证,因此留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驳的机会非常小。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进一步提高证据的使用规则,首先是实行直接和言辞规则,限制传来证据的使用,作为一种两大法系都很重视的证据使用规则,直接和言辞规则对于庭审的公平性有很大的促进,控辩双方针对其所提出的证据材料一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质证,法官在质证过程中确定相关证据是否能成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其次,法庭庭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必须以直接和言辞的方式进行事实调查为基础;再次,要将非法证据排除,一切非法手段包括刑讯逼供、威胁、诱骗等取证方式都是与无罪推定相违背的,应该严格禁止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于非法搜集的证据应该排除其定案效力。

四、结语
作为曾经备受我国批判的一项司法原则,无罪推定与我国司法人员惯有的有罪推定思想格格不入,被告人从一开始就被另眼看待,还未审判就已经处于很不利的形势。

但是时代的发展,法治建设的要求以及国际法制一体化的要求,破除陈旧的司法理念,加强无罪推定的适用,将无罪推定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伊娜.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2]刘淑满.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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