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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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一、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二、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评估1、价格时点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

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

如果物价上涨,被房屋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

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

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关于装修成新的确定,各处不同。

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 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 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 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 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 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 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 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 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 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 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 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 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 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 受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 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 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对房屋、土地或其他建设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拆迁涉及到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法律法规对拆迁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拆迁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第四章《土地征收和补偿》部分详细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条件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根据该法,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征收原则上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其中第十五章《房屋征收与补偿》部分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行使征收权时,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同时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部分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该法,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4. 国家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国家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对征地拆迁补偿进行统一规定的法规。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拆迁对象,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5. 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除了以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

这些地方性的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当地市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与拆迁的各方都应当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合法;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拆迁的透明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被拆迁方有权自愿签订协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拆迁中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结起来,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家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2、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4、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6、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200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汇编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汇编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汇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1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最新2017.4)17、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18、《人民的名义》:达康书记为什么放弃强拆大风厂?19、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2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一)2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二)2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三)2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四)2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五)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六)2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七)3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八)3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九)3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十)。

拆迁__法律规定(3篇)

拆迁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和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拆迁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二、拆迁的法律程序1.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2.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项目后,应当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公示于征收范围内,并听取公众意见。

3.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

4.补偿协议签订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

5.搬迁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

6.补偿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

三、拆迁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征收部门的责任建设单位、征收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被征收人的责任被征收人应当依法配合拆迁工作,不得阻挠、破坏拆迁。

征迁土地管理制度汇编

征迁土地管理制度汇编

征迁土地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迁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征迁土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征迁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第三条征迁土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地方征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迁范围第五条征迁土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征迁工作,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个人的土地。

第六条征迁土地的范围包括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扩展用地、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用地。

第七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合理确定征迁范围,确保征迁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在征迁决定前向农民充分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并予以尊重。

第三章征迁程序第九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土地征迁规划的制定、征迁方案的审批、征迁决定的颁布等程序。

第十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公示征迁计划和相关资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合法地履行公告告知、听证、征求农民同意等程序。

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征迁土地的补偿应当合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生活补偿等。

第十五条征迁土地的安置应当合理,安排被征迁农民的生活和工作。

第十六条征迁土地管理应当加强对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补偿和安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征迁土地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迁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对征迁土地管理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征迁土地管理制度汇编》中未做出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汇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相关规定的变更或废止的规定,自本汇编施行日起即行执行。

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是指国家、政府为了实施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在合法程序和经过协商,依法将房屋、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并对原房屋、土地的使用者给予合理的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拆迁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下面将就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管理法是拆迁的重要法律基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国家对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拆迁行为必须依法征用土地,并依法支付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征收决定机关对征收补偿等问题与征收人员不正当获取相对应的预期利益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

根据这一条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需求,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进行全额补偿,并享受相应的安置。

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时,须于3个月前通知被拆迁人,并提供相关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同时,被拆迁人有权利要求相关证据及财产证明。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拆迁机构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被征地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参与拆迁协议的签订过程。

在实践中,拆迁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地方存在拆迁行为的强制性和不合理性,导致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也逐渐加强了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拆迁是一个涉及广泛的领域,需要依法进行操作。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在拆迁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使拆迁工作更加合法、合理和人性化。

拆迁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3篇)

拆迁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案件逐渐增多,涉及的土地、房屋、补偿等问题也日益复杂。

拆迁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确保拆迁案件的合法、公正、高效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拆迁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拆迁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国家在土地、房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拆迁案件中,《宪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等制度。

在拆迁案件中,该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土地权属、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房地产权属、开发、交易等制度。

在拆迁案件中,该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在拆迁案件中,该条例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制度。

在拆迁案件中,该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物权保护、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制度。

在拆迁案件中,该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判决等制度。

在拆迁案件中,该法为拆迁双方提供了关于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判决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知识汇编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知识汇编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知识汇编————————————————————————————————作者:————————————————————————————————日期: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知识汇编什么叫房屋拆迁?ﻫﻫ答: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它是房地产权益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

拆迁房屋的目的在于要取得该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权。

ﻫﻫ拆迁人是指什么?ﻫ答: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ﻫﻫ被拆迁人是指什么?ﻫﻫ答: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ﻫﻫ什么是房屋拆迁当事人?ﻫﻫ答: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具体而言.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ﻫ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ﻫﻫ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获取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因此,拆迁人是拆迁项目的行为主体。

拆迁人通过依法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后,即可获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

拆迁工作因拆迁人而起.因此,拆迁纠纷的主要贵任人是拆迁人。

ﻫﻫ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ﻫ答:(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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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9)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1 —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2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4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6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7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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