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配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复配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年销
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3-5。
表23-5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划分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
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4789.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阪崎肠杆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复配
食品添加剂产品。
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
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6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
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
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
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
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
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6。
表23-6 样品处置要求
1.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分装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备注产品配料表。
1.6 检验要求
1.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3-7。
表23-7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 a
1.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