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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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N-HZ-SJJC-GC-2012-019A 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
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名称: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
工程地点:菏泽市长城路以北、郭楼西路以东
发包方: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菏泽中南世纪锦城1.1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修订,其内容优先于原合同,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执行原合同。

1、原合同第一章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修改为:
1#楼开工时间2012年6月30日,地上三层施工结束时间2012年8月20日;竣工交付时间:2014年4月24日。

2#楼开工时间2012年6月30日,地上三层施工结束时间2012年8月25日;竣工交付时间:2014年5月1日。

3#楼开工时间2012年7月26日,地上三层施工结束时间2012年9月15日;竣工交付时间:2014年5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数: 636 日历天。

土方开挖、回填、基坑支护、降排水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分包,但承包人须对该另行分包的专项工程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3、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3)款修改为: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开通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发包人工程地块内承包人施工范围外临时公共道路应分摊的费用,按承包人承包工程面积分摊。

4、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8)款修改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承担。

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6.1条第(9)款修改为:帮助承包人办理场地交通、环卫、噪音处理等与施工相关的手续,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帮助协调扰民及民扰等各种地方关系,发包人的前述帮助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
13项修改为: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的上述问题,而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4天内发现、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8项修改为:如果在现场挖掘
7、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
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电缆、市政管网、军用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除发包人事前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外,其它一律不予顺延。

26项增加:以上情况如有发生,
8、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
发包人帮助承包人办理,发包人的前述帮助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项G增加:设计重大失误、
9、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7.1条第(9)款○
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不在总包管理范围内)除外。

但不解除承包人的总包管理责任。

10、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9.1条第(2)款增加:⑥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8小时及以上。

11、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四条第10款修改为:达到菏泽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1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1天,发包人支付应付未付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本补充条款第24条。

13、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2.1条第(3)款②项修改为:取费级别:住宅土建、安装按二类取费;车库、临街商业会所土建、安装均按三类取费,所有
装饰项目均按三类取费;基价中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53元/工日,市场价人工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按51元/工日,装饰人工单价按56元/工日。

签证零星点工按65元/工日计价(只计取税金),各种政策性调整文件在本投标截止日2012年3月15日后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执行期间,如无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市场因素造成人工费的涨跌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合同执行期间遇政策性调整文件,且调整幅度不超过现行鲁建标字【2010】18号文件人工单价的15%(含15%)的,该部分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如合同执行期间遇到政策性调整工资单价的文件发布,且新的工资单价调整幅度比鲁建标字【2010】18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单价超过15%的,则超过1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4、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2.1条第(3)款③项修改为:模板工程量按设计砼面的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砼墙面达到不抹灰标准,补维修措施费4元/m2,砼天棚面达到不抹灰标准,补维修措施费3元/m2,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承包人自行修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2.1条第(3)款⑥项的说明:措施费参与总价下浮,但不存在重复下浮。

16、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2.1条第(3)款⑨项B、C修改为:B钢材、钢管定价方法为: 以经甲方审定的“我的钢铁网”(济南)每日网上报价的优质品材料价格整个结构施工期间的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价,不参加总价下浮(此价格为落地开票价格,包含装卸、运输、称重、检测等费用)。

C本工程水泥价格,经甲方审定后,参照《菏泽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水泥价格确定,水泥品牌限山水和中联水泥。

商品混凝土价格以施工当期经甲方审定的《菏泽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商品混凝土不计采保费。

17、上述“合格”是指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菏泽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

18、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3.3条第(1)款④项修改为: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以及自购材料(含甲定乙购材料)的验收、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承包人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
坏甲供材料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9、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3.3条第(2)款①项修改为:甲定乙购材料的范围包括:商品砼(若发包人无自搅拌站的认质认价),钢筋、水泥、直流屏、信号屏、封闭母线、开关面板、电线管、电线电缆、灯具,各类给排水管材、阀门、水表、泵、水咀、水卫洁具、地漏、风管、风机、调节阀、防火阀、风口、钢板(含镀锌铁板)等主材。

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改为甲供,由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总价的30%的违约金予发包人。

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调整甲定乙购材料的范围,若承包方拒绝接受而影响施工进度、相关工序及工期,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等条款执行,发包方损失由承包方按双倍损失赔偿。

其中钢材选用品牌为莱钢(不含莱钢永锋)、首钢、上钢、青钢、宝钢、沙钢、济钢(不含闽源)、鞍钢、邯钢,如需增加钢筋品牌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20、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33.1.1 付款方式修改为:
(1)高层建筑按以下方式支付:
①单体正负零完成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款;
②单体结构每施工完六层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0%的工程款;
③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5%的工程款;
④单体砌筑抹灰完成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款;
⑤完成全部自行承包范围内的其余工程(如有精装修另行规定)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5%的工程款;
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
⑦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且竣工备案完成(必须确保备案证获取)并经发包人审计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造价的95%;
⑧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返还方式按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执行;
⑨如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满足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节点要求的前提下,春节前增加一次付款节点支付至当年度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0%的工程款。

2)地下车库按以下方式支付:
①地下车库结构封顶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款;
②单体初装修完(如有精装修另行规定)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款;
③剩余工程量的结算并入高层主体工程结算。

3)临街商业按以下方式支付:
①临街商业主体结构封顶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0%的工程款;
②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竣工备案完成(必须确保备案证获取)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85%的工程款;
③剩余工程量的结算并入高层主体工程结算。

4)会所按以下方式支付:
①正负零完成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款;
②主体结构封顶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70%的工程款;
③初装修完(如有精装修另行规定)后14天内,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
④剩余工程量的结算并入高层主体工程结算。

21、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3.8条第(1)款修改为: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格的日期,每延期1天(含重要节点工期,如基础、主体封顶等),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承包人另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的损失按实赔偿,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原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3.8条新增条款:
(5)特别约定: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人发生集体停工、切断水电、妨碍工程正常施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地点、聚集到党政机关上访、阻断交通、妨碍售楼、拦阻党政机关领导交通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发包人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以上事件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属发包人迟延支付已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达一个月以上的除外),均属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承包人除须做好调解处理、及
时疏导、化解纠纷外,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6)结算款未按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日期支付,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支付应付未付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3、零星用工及其它零星项目价格的确定:
A、零星用工:施工期间如因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协助而发生点工,点工价为65元/工日(只计取税金);工程点工适用于不能套取相关定额费用的零星用工(不参与总价下浮)。

B、其它零星项目用工综合单价按下表计取
用。

挖掘机台班单价必须对应工程量一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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