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申报材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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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智星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孝感市智星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第五条办学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校地址:孝感市孝南区南卧路6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人数120人,设2个班,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办学层次:职业培训、成人助学。

第九条办学形式:培训;招生对象:初中以上文凭,即将从事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老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保育工作人员;科目设置:保育员。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由赵向东、邬志俊、侯华军、陈二庆、邹艳组成;赵向东、邬志俊、侯华军、陈二庆、邹艳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校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七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

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举办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行政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行为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赵向东为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赵向东、侯华军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现金形式;
(二)学校办学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八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11年6月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孝感市智星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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