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学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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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学》自学辅导材料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预审的概念
预审是刑事诉讼中相对独立的诉讼过程,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预审是在法庭正式审判前对刑事被告人进行的预备性审理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预审是指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侦查部门侦破的案件进行继续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的侦查过程。

我国的预审具有以下特征:
一、预审是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一个阶段
侦查和预审是相互连接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侦查阶段。

它们之间的诉讼关系可以概括为:侦查是预审的前提和基础,预审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

二.预审的职权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才需要进行预审。

三.预审的对象是经侦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 预审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五. 预审的形式是侦查
六. 预审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预审程序设置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

这表明:在我国,预审程序设置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一、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预审设置在侦查阶段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很大的侦查自主权,将预审程序设置在侦查阶段,有利于侦查内部的相互制约,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地行使侦查权。

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预审程序设置在侦查阶段,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

四、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实行部门侦查管辖的体制,预审程序设置在侦查阶段,有利于公安机关对侦破案件的统一审理和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统一移送起诉。

第三节预审学的对象、体系和方法
一、预审学的概念
我国的预审学是研究预审制度、预审案件特点规律和预审方法的学科。

二、预审学的研究对象
预审学的研究对象,就是预审的制度、预审案件的特点规律和预审的方法。

三、预审学的体系
四、预审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我国预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预审制度的建立
预审制度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而是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在1808年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里,明确规定审理刑事案件要经过预审程序。

目前,世界上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预审形式大体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侦查式,典型代表是俄罗斯;第二种是二次侦查式,典型代表是法国;第三种是审查式,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

第二节旧中国的预审制度
一、清朝末年建立预审制度
二、北洋政府时期继续实行预审制度
三、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取消预审制度
第三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预审制度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预审制度。

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1年12月颁布《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一次规定了审理反革命案件需要经过预审程序。

(二)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公安机关预审制度的发展。

1940年中央社会部制定《公安局组织纲要》,明确规定设置预审部门。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预审制度的发展与变化。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预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仍然沿用解放战争时期的预审制度和锄奸保卫政策。

1954年6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根据斗争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将预审业务从政保和治安部门分出,在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独立的预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的预审。

文化大革命时期,预审制度遭到彻底破坏。

粉碎“四人帮”之后,预审制度开始恢复。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预审的地位、性质和任务。

第五节几个主要国家预审制度概况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其预审制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使侦查权分为两级预审:一级(初级)预审和二级预审(重罪预审)。

英国刑事审判中的预审程序,称做移送审判程序。

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法官对警察侦查活动和检察官起诉活动的监督和审查。

在美国,预审通常被称为预备性的检查,有时又称为预先听证或审查性审判。

美国实行预审的主要目的是:一是审查检察官起诉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和合法,以确定将案件交付审判或才撤销案件,保护被告人免受轻率的审判及其他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是通过“证据先悉”的预审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有价值的材料与证据,以务在法庭审判时进行辩解。

意大利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又叫初步预审,是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其目的是:审查检察官将被告人移送法院审判的理由是否充分,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起诉;对即将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这一程序来为其在法庭上的抗辩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章预审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预审工作的任务
一、查明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这是预审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查明同案犯罪嫌疑人,追清其他犯罪和犯罪线索,查破积案。

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预审受理的案件,虽然都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是,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明之前,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

为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预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辩证关系,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

四、对有罪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五、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活动规律。

第二节预审工作的方针
我国预审工作的方针是:“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这一方针是在1979年公安部的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预审工件方针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实事求是,克服主观臆断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三)重调查研究,反对单纯坐堂问案
(四)采取合法的讯问方法,严禁逼供信
逼供信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逼供手段,强取口供,致使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随意乱供,而办案人员不加调查研究,轻易相信,并以此做出处理的一种错误方法。

引供,即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按照自己的推想和假设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认办案人员推想和假设的问题。

诱供,即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给犯罪嫌疑人某种许诺,诱使犯罪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意图供认问题。

第二节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预审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预审人员办案过程中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行为准则。

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
(二)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调查和讯问相结合
(三)依靠群众
(四)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四章预审人员
第一节预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纪律
预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负责预审办案活动的侦查人员。

预审人员包括预审员、助理预审员、记录员和各级预审部门的负责人。

预审人员承担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体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

因此,预审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优劣的差异。

预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预审人员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文化科学知识与社会经验、熟练的预审办案技能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二节预审人员的消极心理及其成因
预审人员消极心理的主要表现有:特权思想、急躁情绪、思维障碍、自卑情绪。

预审人员消极心理的成因主要有:不良社会思潮、社会风气的影响,错误挫折观的制约,对职业角色的错误评价。

第三节预审人员优良品质的培养
预审人员优良品质的培养途径主要有三方面:
(一)优化组合预审群体,培养优秀的预审人才。

(二)勤于学习,勇于初中,善于总结。

(三)做好心理的自我调节。

第五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案件是指预审部门依法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接受审理的诉讼活动。

受理案件是预审的开始。

第二节受理案件的管辖
受理案件的管辖,也称预审管辖,是指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受理案件的权限和预审部门系统内审理的分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预审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协商管辖五种。

第三节受理案件的条件
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指预审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当达到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预审部门受理侦查部门移送的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预审受理案件最基本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有证据证明两方面的内容。

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对应当预审的案件,对犯罪嫌疑归案的要求:一是一人一罪或多罪的案件,该犯罪嫌疑人必须归案。

二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归案。

三、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手续齐全
第四节受理案件的步骤
预审部门受理案件,一般要经过指定案件的受理人员,交接案件材料和审查移送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个步骤。

第六章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一节强制措施的作用
在预审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都可以采用,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防止某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及有劣迹的人也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第二节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注明讯问结束的时间。

拒绝填写的,由预审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

拘传的持续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到案开始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决定。

第三节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保证形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节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节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案部门对于实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即案情复杂或者交通极为不便等,提
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期限。

在30日内不能查清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节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断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执行逮捕的要求:
(1)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逮捕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被逮捕家属或单位发出《逮捕通知书》,告知逮捕的时间、原因和羁押场所。

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通知。

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上注明。

(4)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执行回执送达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执行的原因。

(6)异地执行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七章犯罪嫌疑人心理
第一节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特点和研究意义
犯罪嫌疑人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变化规律。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种种行为表现,是其在特定的讯问环境中形成的心理活动及其点的外在反应。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心理具有综合性、持续性、外露性、可变性等特点。

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意义:
(一)为讯问策略和方法的运用提供心理依据
(二)有利于预审人员控制自己的心理和广告,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
(三)有利于审查嫌疑人陈述的真伪
第二节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
一、供述障碍
影响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称为供述心理障碍。

按其产生的原因来划分,最常见的有畏罪、侥幸、戒备、抵触和悲观等五种。

(一)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

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不同的表现:
1.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

2.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

3.罪责感的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

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过去经验的影响。

2.犯罪人对预审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错误判断。

3.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

(三)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

(四)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甚至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

(五)悲观心理
二、供述动机
所谓供述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内心起因。

引导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是讯问活动的主要目的。

第八章讯问策略和方法
讯问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讯问的意义
二、犯罪嫌疑诉讼权利的保障
三、讯问的准备工作
讯问的准备工作是指讯问前采取的各项措施。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妥善组织力量
(二)全面熟悉和分析案件材料
(三)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四)选择讯问突破口
讯问突破口是指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的某个案件事实和共同犯罪中的某个犯罪嫌疑人。

1.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中选择突破口应具备的条件
(1)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容易调查清楚的事实。

(2)较为公开暴露的事实,或者是与犯罪事实直接相关的较为公开暴露的事实、情节。

(3)犯罪嫌疑人没有防备或防备薄弱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掩盖罪行而暴露出的矛盾。

(5)能激发犯罪嫌疑人“良知”的事实。

(6)能够突破全案的事实。

以上六个条件,并不是要求同时具备,但其中的第一项和第六项必须具备,中间的四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了。

2.从同案犯罪嫌疑人中选择讯问突破口应具备的条件
(1)掌握的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较为确实、充分,或者容易查清的。

(2)初犯或者胁迫参加犯罪的。

(3)思想中毒不深、动摇脆弱,或者有悔改、赎罪愿望的。

(4)犯罪经验和对付公安机关经验较少的。

(5)与主犯或者其他案犯不够融洽,甚至有利害冲突的。

(6)对全案案情或者对主犯情况了解较多的。

以上六个条件,其中第一项和第六项必须具备。

四、讯问的基本策略
讯问策略是指预审人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讯问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讯问条件,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验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的讯问方式。

讯问策略具有合法性、科学性、隐蔽性、整体性、灵活性等特征。

制订讯问策略,必须依据讯问目标、讯问条件和讯问原则。

只有统筹考虑三个因素,制定出来的讯问策略才具备合意性、合理性、合法性。

(一)攻心夺气
攻心夺气是指用各种说服教育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刺激和影响,纠正错误的认识,启迪正确的情感,达到瓦解其对抗意志的一种讯问策略。

(二)避实击虚
避实击虚是指利用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薄弱环节,造成其疏忽大意、不乱所措或者自相矛盾,进而使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崩溃,不得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策略。

避实击虚策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防御的特点提出的。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都会制定对付讯问的防御计划。

这个防御计划,因为与犯罪事实相悖,受到信息不足的限制,而且又是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支配下制定的,必然暴露出虚弱之处。

犯罪嫌疑人防御上的虚实,可以理解为犯罪嫌疑人防备意识和防备程度上的强弱。

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虚实也是相对而言的,它还和预审人员对案件的判断是否清晰、掌握证据的多少和对讯问的适应能力大小有关。

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虚实不是固定的,在一定条件下,虚可以变为实,实又可以变为虚。

在讯问中,运用避实击虚策略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不仅要能够发现犯罪嫌疑人防备的虚弱之处,而且要善于运用各种方法,如影响情绪、分散注意力、造成错觉等,把犯罪嫌疑人的防御由实转化为虚。

第二,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虚弱之处,就要不失时机进攻,否则,当他清醒过来或赢得时间之后,防御的虚弱之处就会因其增强防备意识或重新布置防线而变成坚实之处。

(三)重点突破
重点突破是指把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某一个问题作为主攻方向,采取正面进攻的方式,迫使其如实供述,从而不得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一种讯问策略。

实施重点突破策略,关键是选择突破的“重点”。

重点问题,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某一个犯罪事实,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种抗拒的精神支柱。

重点突破策略一般适用于我们掌握了比较确实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者犯罪嫌疑人初次和我们打交道,缺乏反讯问的经验,思想处于惊慌混乱的情况。

实行重点突破策略时,一定要态度坚决,锲而不舍,一追到底。

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抵赖和狡辩动摇信心,或产生恻隐之心,一念这差,就可能前功尽弃。

(四)引而不发
引而不发是指通过一定语言、行为或气氛的影响,使犯罪嫌疑人形成罪行已经被揭发的观念,从而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策略。

引而不发策略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片面性。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和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
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

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序,预审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

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误的判断,造成无法继续抵赖下去的认识,而做出供述罪行的选择。

引面不发策略多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便公开的情况下使用。

这种策略传递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扩张力很大。

使用引而不发策略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提出的问题必须是真实的,要建立在一定证据或正确的基础上。

第二,讯问中要沉着、坚定、表示出胸有成竹的样子。

第三,力争速战速决,切忌久攻不下。

五、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指预审人员在讯问中通过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人弄清是非界限和权衡利弊得失,达到转变思想,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

(一)说服教育的原则
说服教育是讯问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不仅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要使用,而且,还要贯穿讯问活动的始终。

为了有效地进行说服教育,预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有的放矢
2.要恰如其分
3.要情理交融
(二)说服教育的方法
说服教育的方法,从形式上分,有以下几种:
1.疏导法,即预审人员指出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最好办法。

2.例证法,即预审人员运用具体的案例,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得出结论。

3.自由交谈法,即预审人员以诚恳的态度及温和的语词,与犯罪嫌疑人自由地交谈,以缓和对立气氛,了解人格发展,启发引导和获取证据线索。

4.利害选择法
5.心理同情法
六、使用证据
(一)使用证据的概念和目的
使用证据是指预审人员在讯问中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的供述,打消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证据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出示的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而重要的是通过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一种罪行已经被证实的认识,削弱和消除其侥幸心理,纠正其虚假的供述,使其如实交代全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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