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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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____月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减少桥梁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主体责任、履行义务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介绍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明确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责任等情况。

(二)责任认定
在勘察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三)责任追究
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后,应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追究结果公示
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及时公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责任
(一)政府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护桥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各级政府在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二)养护单位责任
养护单位是公路养护桥梁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巡视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养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桥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

(三)驾驶员责任
驾驶员是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的重要环节,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行车习惯。

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车辆
的安全性能。

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桥梁的情况,遵守桥梁的通行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履行义务
(一)养护单位的义务
养护单位要加强桥梁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养护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桥梁日常养护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对于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驾驶员的义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

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桥梁的情况,遵守桥梁通行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经济责任
(一)养护单位的经济责任
对于因养护单位原因导致的公路桥梁安全事故,养护单位应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养护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对于因驾驶员原因导致的公路桥梁安全事故,驾驶员应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范本,旨在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

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 安全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 全过程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贯穿桥梁养护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及维护等各个环节。

3.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由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负责。

第四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确定责任人、认定责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台账,对每起事故进行登记和记录。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六条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为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
1. 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
2. 公路管理单位;
3. 养护单位;
4. 设计单位;
5. 施工单位;
6. 监理单位;
7. 运营单位;
8. 维护单位;
9.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八条当发生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时,责任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1. 立案调查: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2. 事故定性: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将事故定性为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3. 责任人确定: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论和有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原则:
1. 直接责任原则:事故责任人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直接责任主体。

对于多责任主体的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责任比例。

2. 领导责任原则: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 权责统一原则:负有明确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认定应当注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诫勉:对于责任相对较轻的事故责任人,可以给予诫勉或书面警告。

2. 补救措施:对于事故责任人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进行整改,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责令停工、停产、停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停产、停业,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4. 组织调整:对于履责能力不足、工作失职、不胜任等情况,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包括调整岗位、降职等。

5. 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罚金等经济处罚。

6. 其他法律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责任主体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认定是否客观、公正;
2. 责任追究措施是否得当;
3. 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主动履行责任;
4. 监督检查过程是否透明公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完善制度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本制度,加强宣传,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领会并落实本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以及具体细则,由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有关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附:本制度字数约为1500字,不满____字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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