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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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对策浅析
从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诉讼逐年增多的严峻现状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出口商品频繁涉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对策
一、我国涉反倾销之诉的严峻现状
自年糖精钠和闹钟被欧共体第一次提起反倾销诉讼起,中国出口商品被诉反倾销案迅速增加,尤其是从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保持对外贸易大幅增长的同时,出口产品频频遭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对我国出口商品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和威胁。

据中国商务部的年终报告显示,年共有个国家和地区提起对中国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起,涉案金额达.亿美元;另据wto统计,—年世贸组织成员方共发起反倾销调查起,实施最终措施起,其中涉及对中国产品进行调查的有起,采取最终措施的起,分别占世界总数的.%和.%。

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单个年度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位居世界第一。

二、理论概述
倾销与反倾销屡见报端,我们有必要了解两者的含义、判断依据等相关内容,以此为理论基础和出发点,进一步认识并分析我国频遭反倾销诉讼的对外贸易现状。

所谓“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即一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判断倾销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据有:()出口商品价格是否低于正常或公平价值;()该倾销有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的新建和生产及市场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以上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而“反倾销”,就是指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反倾销是国际上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的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

三、我国频遭反倾销诉讼的原因
(一)国内因素
.我国生产原料与劳动力资源的的价格相对较低
我国丰富的原材料资源和人力资源使得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这本是我国出口商品的重要优势,但个别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竞相采取低价倾销手段,导致了企业间盲目竞争现象的存在;另外,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
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反倾销条例》为核心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而言,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以求更好地保护我国产业的发展。

.我国部分涉诉企业应诉不力,造成经常被诉
部分中国企业不了解消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带来的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严重影响和恶性循环的严重后果,尚未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丧失外国市场对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甚至夸大一些国家对中国在反倾销上采取的歧视措施,在态度上消极抵制,不主动配合调查,这会给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组织造成错觉,误以为是企业的默认行为,认为确实存在倾销行为。

(二)国外因素
.从世纪年代中开始国际贸易中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随着国与国间的贸易联系不断加强,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贸易保护措施更为隐蔽和更具多样性,征收“反倾销税”这一保护贸易的手段有被滥用的趋势。

有的国家通过不合理的征收“反倾销税”把其变成了一种限制进口的“有效”方
法,尤以发达国家为最。

.一些国家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尽管截至年月已有个国家如东盟国、新西兰、俄罗斯等已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占中国进出口额%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却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不予承认。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正文第条的规定可知,其它wto成员方仍有权可将中国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可以依据其国内法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确认中国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

由于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这种价格往往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带有很强的歧视性,直接影响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基础,使之成为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

替代国某种商品的正常价值认定越高,裁定我国该商品的倾销幅度就越大,这样假使我国被判倾销成立,要依据倾销幅度缴纳更多的保证金和被征收更高额的反倾销税,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总体形势不景气,有很多企业出现业绩下滑,即国内消费需求的低迷导致厂商的销售受挫,濒临亏损,在这种处境下,厂商不能容忍国外企业到本国来
和自己争夺已经日益萎缩的市场。

在这个阶段,企业要求政府限制外来产品、外来竞争的压力也会迅速加大。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缓慢国首当其冲会对国际贸易部门采取措施,来限制出口国(即贸易顺差国、经济发展快速国)对本国的出口,反倾销这时就成了有力措施。

对于政府而言,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可以增加国外产品价格,削弱国外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减少本国的逆差;对于该国的企业而言,通过反倾销,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来增强自己的力量,使外国产品在反倾销的过程中不断被挤出国内市场,从而扩大自己在本国的市场。

所以,反倾销成为政府和企业都非常喜欢的方法。

而被诉反倾销的自然就集中在经济增长迅速的国家,正是它们的大量出口在不断威胁着其他国家市场。

我国与别国的发展不平衡性就更明显,从年开始,我国就一直是顺差,且顺差的量越来越大。

截至年月,中国的外汇储备高达亿美元,这个数据让我们振奋的同时,也备受其他国家的指责。

贸易收支是一个零和的值,一国出现贸易顺差,那么另一国必然出现逆差。

这种不平衡性越大,别国反倾销的频率越高,保护的愿望和要求越强烈。

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适时适度地运用反倾销这一贸易工具倾销与反倾销归根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造成我国多年
在反倾销方面的被动挨打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还击的法律武器。

年月国务院修订并颁布《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新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并于年进行了修正,从无到有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对建立中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基于反倾销对称性,当前中国加大反倾销应诉和起诉力度,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真正贯彻执行,以抑制主要来源国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同时,入世后,我国应尽快学会利用wto规则,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改善中国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体系
除了继续通过外交努力和谈判促使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欧盟等尽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消除歧视性差别待遇和不公。

更重要的是中国企业本身要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从而加强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

(三)健全企业应诉的法律环境和渠道,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形成有效的出口协调及应诉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尽快建立反倾销的监控预警机制,与政府海关、物价、统计等部门实现互联,并增进与各国协会和商会之间信息的沟通和了解,便于通过事前协商化解部分争议较小的冲突,扩大我国的外贸
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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