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工程总承包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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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意向协议书
甲方:新疆胜国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真诚合作的原则,同意乙方单位总承包甲方开发建设的奇台县古城·山水名居小区住宅项目二期工程,总计约7万平方米。
现就工程相关事宜达成共识,订立本意向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奇台县东风北街西侧,北二路南侧,建
筑总面积约为7万平方米。
2.工程内容:
①6层6栋,18层4栋,共计10栋。
3.承包范围:
①10栋楼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水、电、暖工
程全部内容。
②专业项目:电梯、消防、桩基工程,土方开挖
工程(含基坑支护、土方外运、回填)由甲方
确定专业公司施工,乙方予以配合施工。
4.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分期垫付。
5.工程结构:砖混、框剪。
6.工程质量:合格。
二、开工日期:
1.暂定:2015年3月15日为开工日期
2016年7月31日为竣工日期
2.开工有效日期以甲方向乙方下达正式入场通知书
为准。
三、工程取费标准:
1.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
类中线取费。
2.本工程中高层预算定额为可调价格方式,其中图纸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证可增加合同造价总额。
3.由于高层施工周期较长,其中材料费、人工费均按
当地建设部门下发的调差文件及时调整差价、差
额)。
4.本工程图纸以外的单体单项工程项目如甲方委派
乙方施工其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另行计算,另签
补充协议执行。
5.多层计价方式为预算包干价,高层建筑执行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类中线取费,
并做为按时结算的依据。
四、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分多层与高层建筑:①多层以主体封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15%,竣工验收完毕竣资料完善
经监理审核签字确认交付给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85%,剩余15%工程款,在回访期结束后支付给乙方。
②高层建筑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类中线取费,并做为按时结算的依据。
高层在主体封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造价的30%工程款,封顶工程进度需保证在当年9月10日以前,如进度延后每天5000元罚款。
在当年12月25日前甲方追加支付10%进度款。
乙方工程进度需在砌体、室内外抹灰、楼层地面施工完毕后支付,如完不成相应进度,甲方将不追加10%工程款。
2.高层最终结算以双方确定总工程价款后100天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 %。
如100天后甲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甲方做为保证将号楼整体工程以工程款抵付方式支付给乙方所有,抵付价格按抵付期销售价下浮10%为准。
乙方享有售楼权,其售楼价与甲方销售价相同。
3.乙方售楼时,甲方配合乙方售楼,并办理合法有效的售楼一切手续(提供五证)并办理好房证、契证、产权证使乙方售楼合法有效。
4.乙方售楼中售房交易费、税金、更名过户费等一切费用都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销售过程中的任何费用。
5.乙方在售楼中甲方可提供与其他楼盘一样享有售楼按揭贷款、从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管理由乙方负全责,并按双方签
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
六、违约约定:
1.由于乙方的责任,不能按期竣工交工(特殊情况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赔付相应费用,其结算方式按工程直接费的80%结算。
2.由于甲方责任,在乙方售楼过程中,不能提供五证及手续证件不全,造成乙方无法收取工程款,所造成的后果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给付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其违约责任和法律纠纷同意在奇台县仲裁委员会第三方仲裁。
七、相关约定:
1.甲方外围项目其工程的造价、定价须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单方不可定价。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乙方将在甲方账户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得在与第三方洽谈工程业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工程总体进度分次退还完毕。
3.本协议中条款内容为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正式原则条款,双方认可后,单方不可变动更改。
4.本协议中涉及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中的其他未尽相关事宜,待正式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充细则内容。
5.本协议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无其他附加条
件。
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详细内容以施工合同为准,工程施工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
7.乙方需在开工前办理好在奇台县的工程投标、备案等相关业务手续。
属于甲、乙双方发生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各自承担。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