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发电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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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分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
适用于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第三条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育培训由安全监察部和经理工作部职教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主要职责:
1.向员工和领导具体传达国家最新安全生产及有关特种设备的政
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2. 组织安全生产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4.及时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各部门。
5.制定、完善各工种(电工、电焊、登高等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
6.记录安全台帐(巡查记录、整改记录、会议记录等)
7.每年1月根据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年限制定外送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与专业培训单位联系,外送培训。
经理工作部职教主要职责:
协助安全生产监察部进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档案和台帐。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非本公司的实习人员),必须经公司、电站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
三级安全教育应做好记录。
1.公司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①有关水利水电的方针政策、法令及法规;②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意义;③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及“两票三规四制”内容和重要意义。
2.电站安全教育主要内容:电站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基本内容,防范措施,注意事项。
3.班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本岗位的《现场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本专业所使用的工器具操作和检查维护方法。
第七条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以下培训,并经考试及格,方可持证上岗。
1.新上岗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基础知识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的培训步骤。
2.新上岗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的培训步骤。
3.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规定:
1.应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设备更新、改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
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法的培训,熟悉掌握触电急救法;所有的水工管理或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落水现场急救、溺水抢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正确掌握消防、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5.相关部门对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6.公司新任命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殊情况下,上岗前未经考试的个别管理人员也应在上岗两个月内进行考试。
第九条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1.公司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2.公司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外来学习人员应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条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是指我公司员工在上岗前或转岗时进行
思想政治、安全知识、岗位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应本着以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岗位安全知识和技术水平提高为重点,按计划培训。
3.公司职工在新上岗或转岗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安全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技术知识的培训,职工应认真参加培训,努力学习,在培训结束后参加安监部组织的考试。
4.职工在上岗前考试合格后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运行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运行规程”的考试。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名单,有资格担任操作监护人、操作人名单。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挂钩。
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故障或严重未遂事故以及严重影响电力生产的责任人,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必须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并由各电站或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各电站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季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各班组根据电站的季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电站、班组制定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十八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职工有无条件的服从组织指派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义务。
第十九条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职工,有遵守职工教育规定和学校(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有关心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条办法由公司职工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