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试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01)
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 (03)
第一节建筑间距 (03)
第二节建筑退让 (05)
第三节竖向设计 (10)
第四节建设项目绿地 (16)
第五节日照分析 (19)
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 (19)
第五章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21)
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 (24)
第七章附则 (27)
附件 1 术语 (28)
附件 2 用词规定 (29)
附件 3 经济技术指标表 (30)
附件 4 用地适建规定表 (31)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

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

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2.3 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2.4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80%。

2.5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一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a)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b)因城乡规划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c)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6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适建规定。

(详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
2.7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
第一节建筑设计
3.1 为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共利益、相关利益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有从事建筑设计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2 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3.3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将传统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3.4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3.5 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设计单位的创新意识,打造美丽乐清,对24米以上(包含24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或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另定);按法定要求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或大型建筑群及工业园区应先通过招投标优选方案设计或概念性设计。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总平面设计及效果图预审,预审合格后再进行方案图设计。

3.6 为保证城市景观及建筑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加层。

已建项目如需加层应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进行评估;新建项目如需考虑以后加层,应在方案文本中明确说明、在结构设计上予以考虑并附加加层后的效果图。

3.7 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高层建筑裙楼需注重细部设计尽量采用石材外墙,裙楼屋面宜采用园林绿化或做装饰图案;沿街主立面或涉及住户安全的严禁采用错层阳台。

3.8 各类建筑入口一般应设置雨棚、台阶。

台阶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内凹式入口、骑楼建筑及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出入口的建筑可不设置外挑式雨棚。

3.9 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沿外墙设置外挑或内凹花架、花池等构件。

3.10 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城市景观带设置的空调室外机等各类构件(附着物)应做好隐蔽处理,并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

3.11 办公建筑(含商务写字楼、商务办公)
3.11.1 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餐厅及其附设厨房外,不得在办公单元设置独立厨房。

3.11.2 办公建筑除作为公共空间的平台外,不应设置房间阳台。

公共平台原则上应封闭。

确需外露的,平台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外露平台分层设置的,每层不超过一处。

3.12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增设色彩管理的内容。

a)在规划条件中,根据相关规划,明确色彩作为指导性内容。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色彩方案纳入审查。

在色彩方案中,应说明与相邻区域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协调性的内容。

c)竣工验收阶段。

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保使用颜色与方案一致。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13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14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满足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规范和日照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款规定的间距要求。

危房原址改造不受本条款限制。

3.15 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3.15.1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 ,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见图1、图2。

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
L : 两建筑间距(
单位m);
S
S : 建筑面宽(单位m);
L
图2
3.15.2 住宅建筑非正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且两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小于12m。

但遮挡建筑高度小于10m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3.15.3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见图3、图4。

图3
L L
L≥0.8H 且L≥9m
图4
3.15.4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3.16 高层住宅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3.16.1 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按表二 控制:
表二
见图5、图6。

高层住宅
L=12+0.5H2 H1
H2
图6
S ≤32m L=0.33H1+0.5H2 且L ≥24m
注:
S 为高层住宅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 。

H2 S >32m
L=0.5H1+0.5H2 且L ≥24m
H1为高层建筑高度 H2为低多层建筑高度
图5
3.16.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 控制: 表三
3.16.3 超高层建筑对受其遮挡的建筑原则上按日照分析要求进行间距控制,可不按上述高层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同时应满足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50米;当超高层建筑本身或者其东、西、南侧为住宅建筑时,超高层建筑与其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3.17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3.17.1 住宅建筑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间距按垂直关系控制。

3.17.2 住宅侧向山墙之间间距,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 ,高层与低多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m ,高层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3.17.3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S ≤32m L=0.33H1+12m 且L ≥24m
注:
S 为高层建筑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 。

S >32m
L=0.5H1+12m 且L ≥24m
H1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
图7
3.17.4 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面宽(s ),是指建筑物的总面宽,包括外墙东西侧出挑的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

3.17.5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与南侧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见图8。

3.17.6 当北侧现状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技术规定要求时,南侧新建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北侧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要求。

3.17.7 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计算其建筑间距,不相交则计算其侧向间距。

见图9。

计算侧向间距
计算建筑间距
图9
L ≥15m
图8
3.17.8 计算建筑间距时,当南北向突出外墙的阳台、楼梯间及出挑的构筑
物等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面宽的1/3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总进深。

3.17.9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等相关规范
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让
3.18 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按图则执行。

图则未明确建筑
退让要求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3.19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
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
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

3.20 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相邻地块沿用地边界的建筑间距按照规
划执行。

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相邻地块建筑为住宅或本地块建筑为住宅时,
其离界距离满足下列各款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本章第二节相关要求。

3.20.1 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10、图11所示退让
用地界线。

2且≥5m
图10
1
3.20.2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应按图12、图13所示退让用地界线,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米。

图12
且≥5m
且≥5m
图11
低多层住宅H1
低多层住宅
3.20.3 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14、15所示退让用地界线。

2
3≥12m
≥0.5H 1≥2≥5m
图13
图14
3.20.4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应按图16、图17所示退让用地界线,且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图示要求。

≥0.4H 3且≥5m

图16
2≥12m (≥0.5H 2)
3
图15
3.20.5超高层建筑与用地界线相邻时,应按图18所示退让用地界线。

3.20.6 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均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退界距离应结合消防间距确定,且不应小于5米。

3.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四控制:
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3.22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
15m
35m
≥15m ≥15m
距离等同较宽道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条件另行确定。

3.23 建筑退让高架路直线匝道的,按照>40m 道路退界;退让曲线匝道的,按照3.22条执行。

3.24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主要出入口一侧,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学校、医院等人流聚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小于400平方米的集散空间。

3.2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允许低、多层建筑阳台及主体等突出部分挑出。

对在多层建筑退让基础上加退的高层建筑,允许不超出沿街面宽三分之一的阳台、飘窗等突出,但突出不得超过2米。

3.26 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相邻建筑地下室连接通道除外)。

确有困难的,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论证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

地面建筑退界小于3米的,地下室从其退界,但应满足自身管线接入和安全要求。

3.27 建筑物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5米。

3.28 建设用地范围内围墙和门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3.28.1 围墙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3.28.2 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米。

3.28.3 大门及高度小于5米的单层门卫设施与围墙成一体设置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与围墙一致。

3.28.4 规划统一使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地块,如分属不同建设方的,不得分隔道路(基础设施)单独设置围墙。

3.28.5 相邻地块的围墙设置,以土地权属为界。

第四节竖向设计
3.29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

场地设计标高(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遵循以下要求:
a) 如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场地坪标高,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则以周边主要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米作为场地标高。

b) 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且高差超过0.3米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在报批建筑方案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c)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但场地起算点标高以周边主要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米。

d) 特殊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节建设项目绿地
3.30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3.31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
a)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b)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五
表五
c)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产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六:
表六
d)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七:
表七
e)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折算系数:按植草砖铺设面积的20%计算。

3.32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

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规划河宽小于10米时为5到8米,10米到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确实实施困难地块、建筑密集地区,沿河绿带最小宽度需达到水利部门要求的河
道控制管理保护范围。

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

局部困难地段可缩至10-30米。

3.33 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建区域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建标准,并按照规
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2、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村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
于25%。

第六节日照分析
3.34 日照分析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35 日照分析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居住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是指以建筑柱网自然划分,除厨房、卫生间、餐厅之外具备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活动的使用空间。

b)独立式、联排式单间民宅,总建筑层次超过(含)3层的民宅,其3层以上(含3层)的居室都应达到日照标准。

总建筑层次在3层以下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层的居室都达到日照标准。

c)当违章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应根据规划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且不考虑违章建筑违章部分的日照要求。

当违章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则应考虑其遮挡影响。

d)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建模高度做如下统一(在修规中已明确的除外):1)裙房:第一、二层裙房层高为4.5米,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层高
为3.6米。

2)标准层住宅每层层高为3米,非住宅每层层高为3.6米。

3)女儿墙高度为1.5米。

4)屋顶楼梯间及构筑物高度为4.5米。

3.36 旧区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

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
4.1 各级城市道路工程应当以对应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道路地面和地下工程进行统一设计,并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本规定。

4.2 规划编制成果应按相应层次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内容出具,作为后续规划审查依据。

4.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荐的横断面形式进行设计优化完善,快速路宜为快速车道加辅道形式,辅道等级宜达到次干道以上标准;主、次干道的断面形式宜为两块板以上形式;支路断面宜为一块板形式。

4.4 道路纵断面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宜小于各级道路纵坡度最大推荐值,同时支路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6%,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的有关规定。

4.5 各城市等级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为弧形连接,道路规划红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低等级道路的宽度。

4.6 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沿线交叉口应同步纳入工程设计;公路先行借用城市道路空间进行建设的工程应依据市政道路功能进行统一设计,并做好工程实施衔接。

4.7 地下管线应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同类型管线应按照同沟同井原则进行设计建设。

4.8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a)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横向过街管道应集中综合设置;
b)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
c)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敷设燃气管、给水管、综合通讯管(沟);
4.9 电力高压线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表八。

表八
4.10 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在非道路系统进行埋设,管径在1000毫米以上的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15米的市政廊道。

4.11 110千伏以下(含)高压输电线路进入规划建成区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敷设地下电缆;规划建成区内现有110千伏以下(含)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4.12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最外侧铁路边沟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15米。

4.13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30米。

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县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乡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乡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