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部落景区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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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部落景区招商政策
为鼓励引进投资总额大、示范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落户,促进太阳部落景区旅游创建工作,推动旅游战略深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阳部落景区实际,制定太阳部落景区招商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太阳部落景区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点)、文化旅游项目、旅游业态且在XX县注册登记缴纳税收的投资主体适用本政策,享受相对应的优惠政策。

包含旅游“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所涉及的企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旅游点、农(林)家乐、生态休闲农庄、采摘庄园基地、旅行社、旅游交通项目、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酒店、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购物中心、自驾车营地、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及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等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旅游地产及项目内旅游地产部分除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用地政策
太阳部落景区、旅游项目等开发建设用地中,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含商、住用地)的,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价格,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按规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批供地。

涉及县城规划区、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水利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范围内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用地。

三、商住配套用地若干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关要求的文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投资4亿元(含)以上且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太阳部落景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文化、旅游企业适用本规定,招商引资合同中特别约定配套商住用地的其他旅游项目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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