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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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浙江省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十三五”
规划》,规范丽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
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丽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参照《浙
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社〔2016〕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体定义]中心是以提高我市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由
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院牵头,市、县(市、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研究协同网
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是协同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成果
推广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是开展创新型医院建设
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主要任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临床诊疗水平紧密围绕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疾病诊疗
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我市重大疾病、常见病和多发病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诊疗规范和疗效的评价研究,基础和
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提升全市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
能力。
(二)推广临床研究成果集聚临床医学创新资源,组织开展临床
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构建我市临床诊疗技术协同网络,充分发挥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防治水平提高。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创新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探索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新举措,深入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持续提
升医疗卫生水平及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协同创新,带动新药创制、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健康大数据等健康产业发展,打造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整体发展优势。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申报牵头单位原则上为市内三级甲等医院,具备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具有市内先进的
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
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并已确认
获得“丽水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市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
够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市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
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市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市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四)成员单位紧密联合申报中心建设,必须联合市内本领域的
主要优势单位,建立覆盖市、县(市、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市内优势
县级以上医院3~5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0家。
同
时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生物
医药、高校院所等相关单位参加。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申报中心须制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
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申报程序]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牵头单位根据相关团队的
科研实力和整体工作布局,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向市
科技局进行限额推荐。
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的组成单位名单由牵
头单位联合组织提出。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丽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
报书》、《丽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丽水市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合同书》。
第七条[评审程序]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
会同市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在听取汇报、审阅资料、质询答疑后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实
地察看,核实申报材料信息。
第八条[评审内容]评审重点围绕申报医院、网络成员单位临床
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是否紧密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
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初选一定数量的培育对象,经社会公示后纳入培育期管理。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建设管理原则]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主体责任]科技、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中心的日常指导。
牵头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的总体规划,制定促进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牵头组织中心申报材料的审查与认定;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市卫计委主要职责负责中心发展布局;推荐中心市级牵头单位;监督中心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市)科技局、卫计局主要职责县市科技、卫计局组织推荐中心成员单位申报;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协助年度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牵头单位主要职责牵头单位是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
任主体,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和人
才培养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则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六)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
做好临床研究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择优组建成员单位,指导成员单
位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形成临床指南或规范。
推广应用临床成果。
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养临床优秀人才。
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人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
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
中心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咨询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重点等提供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对外合作]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的运行机制,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培育期绩效评价]
(一)[评价时限]中心培育期限为二年。
(二)[评价方式]培育期满后,由中心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联合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共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绩
效总体评价。
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
价等。
(三)[评价内容]评估围绕中心工作布局、研究成果、人才建设、服务水平等,重点评价管理与制度建设、临床与科研能力提升、人才
队伍培养、协同网络建设及发展规划情况等。
(四)[评价结果]培育期满后,按评价结果择优认定中心,市科
技局对获得认定的中心按照立项程序进行研究和公示,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对通过公示的中心进行联合发文认定。
获得认定的中心与市
科技局签订《丽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任务书》,作为认定后建设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五)[经费补助]对获得认定的中心,根据中心建设总经费投入,采取事后补助方法进行财政配套经费补助。
经委托第三方对中心建设
总经费审计,市财政按中心建设总经费50%补助比例执行,最高补助
金额不超过150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建设期绩效评价]
(一)[评价时限]获得认定的中心实施全程建设期动态绩效管理,由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共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
方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价等。
(三)[评价内容]评估内容重点是中心组织管理、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等,重点评价科研能力提升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疾
病诊疗水平提高情况等。
(四)[评价结果]中心根据每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以奖励方式实施绩效考核。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
的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该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人才
奖励如进修学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中心准予
继续建设。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或更换牵头单位;
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管理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
发展。
(一)对纳入培育期管理的中心,定向支持申报市本级公益性技术
应用研究计划项目一项,经费支持额度10万元,研究课题自主设计。
(二)对获得认定纳入建设期管理的中心,每两年定向支持申报市
本级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一项,经费支持额度10万元,研究
课题自主设计。
(二)市卫计委向市科技局限额推荐的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类项
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纳入培育期管理和建设期管理的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统一授牌]中心统一命名为“丽水市XXXX临床医学
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市、县(市、区)医疗机构成员单位
命名为“丽水市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命名为“丽水市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同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