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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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
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重府发[1997]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1.17
【实施日期】1997.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
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