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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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9
•【字号】闽地税函[2008]93号
•【施行日期】2008.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9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经研究并电询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基层反映的涉及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以及省地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2号),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

按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2007年度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实际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应在2007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纳税人对2007年度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列入2008年度费用的,在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防止重复扣除。

二、政策性搬迁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第二条第(一)项“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二条第(二)项“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称“余额”小于零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即“余额”为负数的,不得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7〕61号文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其中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标准的掌握,原则上以执行搬迁规划进度、重新开始生产经营等企业具体情况判定,难以判定的,从宽掌握。

三、为退休职工补交社会保险问题
纳税人为退休职工补交的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的,可予税前扣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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