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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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总则
l·l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l·3 本工作制度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l·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2·1 全省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伤害事故应按月进行统计后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
2·2 全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伤害事故应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后上报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设安质局),其中发生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须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
2·3 省建设厅定期(不少于半年)对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确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3·1 各市(州、I)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报省建设安质局审查后,予以公布。
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3·2 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3.3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建设安质局负责组织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确定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联络员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确定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临时会议可由相关地区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和其他有关事故由省建设安质局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3.4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市(州)联络员每年7月lO日前向省建设安质局书面报送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来年1月l O日前向省建设安质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市(州)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联络员会议召开前及时向省建设安质局提出。
(三)省建设安质局通过文件、简报、网络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3·5 联络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省建设安质局可建议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换联络员。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4·1 省建设厅在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施工高峰期之前,针对历年同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及时针对易发事故向相应币(J,i1)发出预警提示。
4·2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元旦、春节、黄拿周等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期之前,要根据历年同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认真分析查找本辖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
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的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毕产
5·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布和跟踪整改制度
5·l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本辖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在建筑工程安全备案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并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5·2 当气象、地震、地质等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后,省建设厅应针对近期内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源地域的建(构)筑物及时发出预警并向社会公布,并立即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6·l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
6·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与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6.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6.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7.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7.1 按照省、市(州)、县(区)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7.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筑工程存在重大隐患,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瞒报或一年内3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7.3 发生安全事故1 5日或停工整改期满5日内,按管理分工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安监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谈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省建设厅及省建设安质局进行约谈;发生三级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㈣、1)建设尊警主管部f-]及所属安监机构进行约谈;对于停工整改期满拒不整篓或未按期整改的,由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7.4 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地区和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
7·5 约谈单位应于约谈5目前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于约谈后10目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单位上报约谈内容的落实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1 按省政府及建设部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8·2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必要时也可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培训考核工作。
8·3 考核内容主要为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有关司法解释。
8·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9.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评查制度
9.1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应分类立卷归档。
9.2 各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对下级安监机构进行工作检查时应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建立情况按有关要求进行考评。
10.附则
10.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 本工作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