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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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销远洋船收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销远洋船收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销远洋船收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内销远洋船收税政策,缴纳增值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字﹝2000﹞54号【发文日期】2000-04-12【实施时间】2000-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上海、天津、厂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造内销远洋船实行如下财税政策。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此期间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建造内销远洋船合同,在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7%给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补贴,原《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8号)所规定的财税政策不再适用。

补贴的款项由中国船加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返还给船厂。

内销远洋船财政补贴计算公式为: 内销远洋船财政补贴=所销船舶不含税价格(或所销船舶含税价/1.17)×17% 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船舶集团公司)按以下程序向财政部主管司局申请补贴。

(一)两船舶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文件向财政部申请远洋船补贴。

(二)两船舶集团公司应向财政部提供所申请船舶的建造合同、交船文件、销售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同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应向财政部提供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投入国际营运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1.11•【文号】国税函[2004]1251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7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
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9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7号
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
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18号2001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吉林、江西、西藏)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远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单位│注册地│├──┼──────────────────────┼────────┤│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广东广州市│├──┼──────────────────────┼────────┤│3│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市│├──┼──────────────────────┼────────┤│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市│├──┼──────────────────────┼────────┤│5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山东青岛市│├──┼──────────────────────┼────────┤│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辽宁大连市│├──┼──────────────────────┼────────┤│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9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北京市西城区│├──┼──────────────────────┼────────┤│10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1 │中远实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2 │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3│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6 │中远工业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辽宁大连市│├──┼──────────────────────┼────────┤│20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辽宁丹东市│├──┼──────────────────────┼────────┤│2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广东湛江市│├──┼──────────────────────┼────────┤│2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广东广州市│├──┼──────────────────────┼────────┤│23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山东青岛市│├──┼──────────────────────┼────────┤│24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河北秦皇岛市│├──┼──────────────────────┼────────┤│25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江苏连云港市│├──┼──────────────────────┼────────┤│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27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市│├──┼──────────────────────┼────────┤│28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辽宁大连市│├──┼──────────────────────┼────────┤│29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广东广州市│├──┼──────────────────────┼────────┤│30 │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山东青岛市│├──┼──────────────────────┼────────┤│31 │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广东湛江市│├──┼──────────────────────┼────────┤│32 │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宁波市│├──┼──────────────────────┼────────┤│33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京市│├──┼──────────────────────┼────────┤│34 │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江苏江阴市│├──┼──────────────────────┼────────┤│35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安徽安庆市│├──┼──────────────────────┼────────┤│36 │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辽宁丹东市│├──┼──────────────────────┼────────┤│37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山东日照市│├──┼──────────────────────┼────────┤│38 │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台州市│├──┼──────────────────────┼────────┤│39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福建漳州市│├──┼──────────────────────┼────────┤│40 │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福建莆田市│├──┼──────────────────────┼────────┤│41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扬州市│├──┼──────────────────────┼────────┤│42 │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江苏镇江市│├──┼──────────────────────┼────────┤│43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通市│├──┼──────────────────────┼────────┤│44 │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张家港市│├──┼──────────────────────┼────────┤│45 │中国茂名外轮代理公司│广东茂名市│├──┼──────────────────────┼────────┤│46 │中国北京外轮代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47 │中国唐山外轮代理公司│河北唐山市│├──┼──────────────────────┼────────┤│48 │中国嘉兴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嘉兴市│├──┼──────────────────────┼────────┤│49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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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海西宁市│└──┴──────────────────────┴────────┘c30291--011012wkj——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02•【文号】财税字[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6年7月2日财税字[1996]5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同意,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从1996年到1998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农业部申请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增值税,经审核,准予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种见附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渔用设备进口清单┌───────┬─┬───────┬───┬──┬───┬─────┐│单位│序│ 品名│单位│ 数│ 金额│ 商品编号│││号│││ 量│││├───────┼─┼───────┼───┼──┼───┼─────┤││1 │金枪鱼钓机│ 台│6││ 84798990 ││├─┼───────┼───┼──┼───┼─────┤││2 │金枪鱼钓具│船套│6│ 60│ 84799090 ││ 中国水产总公├─┼───────┼───┼──┼───┼─────┤│ 司│3 │鱿鱼钓机│台│25│ 35│84798990││├─┼───────┼───┼──┼───┼─────┤││4 │鱿鱼钓具│ 船套│2│ 7│84799090││├─┼───────┼───┼──┼───┼─────┤││5 │海水淡化机│台│5│ 4.8│84212190││├─┼───────┼───┼──┼───┼─────┤││6 │鱿鱼钓集鱼灯安│套│310 ││84798990││││定器│││││├───────┼─┼───────┼───┼──┼───┼─────┤││1 │拖网加工船│ 艘│ 1│350│89020010││├─┼───────┼───┼──┼───┼─────┤││2 │钓机及钓具│ 船套│ 60 │ 80│84798990││上海远洋渔业公├─┼───────┼───┼──┼───┼─────┤│司│3 │卫星定位仪│ 套│ 1│ 6.5│85269100││├─┼───────┼───┼──┼───┼─────┤││4 │雷达│ 套│ 2│ 3.4│85261010││├─┼───────┼───┼──┼───┼─────┤││5 │网位仪│ 套│ 2│ 10│90330000││├─┼───────┼───┼──┼───┼─────┤││6 │船用锅炉│ 台│ 1│ 3.3│84029000││├─┼───────┼───┼──┼───┼─────┤││7 │锚│ 个│ 2│ 3│73158900│├───────┼─┼───────┼───┼──┼───┼─────┤│辽宁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80│89020010││股份公司│││││││├───────┼─┼───────┼───┼──┼───┼─────┤│山东省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70│89020010││公司│││││││├───────┼─┼───────┼───┼──┼───┼─────┤│天津市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70│89020010││公司│││││││├───────┼─┼───────┼───┼──┼───┼─────┤││1 │船用柴油机│ 台│ 15 │33│84081000││汕头粤东远洋渔├─┼───────┼───┼──┼───┼─────┤│业发展总公司│2 │柴油发电机组│ 套│ 15 │42│85115010││├─┼───────┼───┼──┼───┼─────┤││3 │船用空调系统│ 套│ 10 ││84158220││├─┼───────┼───┼──┼───┼─────┤││4 │冷水机│ 台│ 30 ││84186190│├───────┼─┼───────┼───┼──┼───┼─────┤│福建省海洋渔业││冷藏运输船│艘│ 1│ 100│89013000││总公司远洋渔业│1 │││││││公司│││││││└───────┴─┴───────┴───┴──┴───┴─────┘货币单位:万美元。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署税[2000]260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署税〔2000〕260号)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海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税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8号)中关于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农业税联合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此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积极研究实施意见。

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企业可迳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直属海关使用《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自捕水产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财税字[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64号)海关总署:为支持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一、从1996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具体品种见附表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上述物资及其零部件,需事先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海关总署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通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捕获需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应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汇总,集中编制《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年度计划表》(见附表二),报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直接下达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海关,抄送远洋渔业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国税发[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2年8月15日国税发[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国税[1991]16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国税[1991]16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1991年10月9日国税(1991)162号)我局收到交通部转来的交通部大连轮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关于请求免征海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报告》后,经调查研究,鉴于远洋船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按陆地人员相同标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应酌予照顾。

现暂作如下规定:一、对构成远洋船员收入的基本工资、在岸工资、在船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在计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一)伙食费。

在船上工作按规定标准统一免费供应的集体伙食;(二)水陆差补贴。

即水上作业补贴,按船员职务工资的40%计发;(三)保健津贴。

油轮船员按不同油种对人体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贴;(四)航行补贴。

是指船舶自国内港口经联检后开始起锚驶向国外之日起到返回国内港口锚泊联检之后止,以航行和国外停泊的这段在国外的时间计发给船员的外汇。

二、对船员的海龄津贴(类似工龄津贴)以及职责外劳务收入和各种奖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属内河、沿海运输公司船员取得的津、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比照办理。

注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近海渔轮船员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出海津贴、集体伙食费,然后按年扣除11个月的超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部分(例如,六类工资区为4400元),其余额按税率表的规定计征。

二、北美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轮船员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作业津贴的50%、出海津贴、生活零用费津贴、艰苦地区作业津贴、伙食费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7.23
•【文号】国税发[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
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
“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商业部下达)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及时安排和调整好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对他们的供应服务工作,扩大对外政治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如下:一、作价原则:外轮海员大多数是劳动者,外轮来我国港口是为我国运输进、出口物资的,对外轮、海员所需要的船用物料和生活资料的作价,应该考虑他们的航行需要和生活利益。

他们来往世界各地,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比较了解。

外轮用外汇向我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我出口。

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应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核定。

即主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适当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低于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作价。

特殊情况例外。

对少数商品和不经常供应的零星商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或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对工艺美术品则执行国内友谊商店的作价办法;对体积大、分量重、工艺普通、国内货源充沛的部分工艺品,可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实行海员优待价格。

二、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的商品特点,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采取以下几种价格形式和作价办法:(一)统一价:对外轮、海员购买数量较大,全国各口岸公司均有经营的少数主要商品规定“统一价”,各地均应执行同价。

(二)出口口岸价:对质量、规格、牌号相同的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价格管理单位,根据出口价格和“加成率”(即按照出口价格加价几成的率数)制订“出口口岸价”。

交通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远洋船员户口管理及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远洋船员户口管理及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远洋船员户口管理及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商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3.22
•【文号】
•【施行日期】1989.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远洋船员户口管理及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粮食局:经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以(84)国办函字34号文件批准组建的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是交通部所属一级企业。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外派海员技术服务工作。

最近,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向交通部提出,要求解决所属船员的户口管理等有关问题。

该公司的船员长期随国外船东的船舶航行世界各地,与国内其他远洋运输公司船员的工作性质完全相同,他们在各方面也应享受与其他远洋船员一样的待遇。

对于他们的户口管理及公休假期间的粮油供应等问题,经研究,同意按交通部、粮食部、商业部、公安部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的《关于远洋船员户口及公休假期间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9.03•【文号】国税函[1998]393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函[1998]393号1998年9月3日)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改善国轮远洋船员的日常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可开展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业务,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由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供应,其数量、品牌纳入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给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中单列。

二、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须将购进免税卷烟的购销合同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文件,报主管海关备案,购进的免税国产卷烟必须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仓库,在海关的监管下直接销售给国轮远洋船员,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根据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销售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免税卷烟办理核销手续,对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免税卷烟的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给非国轮远洋船员的免税卷烟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为了防止国产免税卷烟倒流国内,海关对调入、调出监管仓库的免税卷烟加强监管,出仓供船要严格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数量审批,核销要凭真实的船方签收手续。

必要时,对上船的卷烟进行加封。

异地调拨必须由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进出境船舶运输,转关回执除调入地海关向调出地海关递送外,同时也要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抄送一份。

另将核销情况,每季度由上海海关汇总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1.23
•【文号】财税字[1997]15号
•【施行日期】1997.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
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财税字[1997]15
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名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略)
抄送: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1992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益增加,港口船用物料、伙食的供应工作日趋繁重。

对于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国务院十分重视,并有过明确规定。

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插手经营,港口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外汇流失等问题,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的供应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做好船用物资的供应工作,接待好中外船员,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为此,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能力合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对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是一项涉外工作,必须适当集中。

除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供应站(公司)外,其他任何非指定供应单位(包括口岸的各种劳务性公司)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应工作。

三、外轮供应公司经过几十年建设,已具备相当的人力、物力基础和供应工作经验,今后在港口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中。

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同时,外轮供应公司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供应工作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和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中远公司在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港开展的物料、伙食供应和在国外的中远船舶托带业务,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办理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办理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办理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1•【文号】税管函[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办理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2月21日税管函[2007]258号)各直属海关: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2007年度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办理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函》(船重函[2007]59号)称,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9月才核定2007年度建造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的减免税清单,导致该集团公司所属进口单位的2007年度相关进口工作相应滞后,无法在部分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有效期(截止于2007年12月31日)内完成关键设备及部件的进口。

为此,特向总署申请予以协助解决。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建造内销远洋船舶所需关键设备及部件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6]203号)附件所列《内销远洋船舶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以下简称《减免税办理证》)的备注中注明的“本办理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跨年度使用”,表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或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在当年出具《减免税办理证》后,在该办理证的审批签章日期起的6个月内 (不论是否跨年度),有关进口企业持凭《减免税办理证》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设备及部件的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均应受理。

二、进口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在按照总署下发的当年年度减免税清单核对上述集团公司出具的《减免税办理证》所列进口产品无误后,出具《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6个月。

三、上述集团公司出具《减免税办理证》的审批签章日期,必须是在年度减免税清单的相同年度内。

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3]151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3]151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5月21日署税发[2003]151号)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江门、湛江、海口海关:自2000年海关总署和农业部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以来,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税收工作已逐步规范。

根据近期远洋渔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财政部、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进行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促进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增加水产品市场供应量,考虑到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多数规模比较小、资金比较紧张、企业运输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方式除捕捞船和辅助运输船直接运回外,准予利用专业船运公司的运输船舶运回国内,高档和鲜活水产品准予通过航空公司班机空运回国。

二、远洋渔业企业利用专业公司的运输船舶或班机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应当办理起运港至目的港的全程托运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货物更换运输工具次数,不得串换货物和改换包装。

在办理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时,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

三、本通知下发后,《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江门海关请示远洋渔业进口自捕水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署办函[2003]19号)停止执行。

——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9﹞39号
【发文日期】2009-04-01
【实施时间】2009-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第三条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

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

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

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清单上签注,并对烟、酒实施加封。

船舶负责人有责任为海关加封烟、酒提供方便。

第五条因特殊原因,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第六条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第七条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

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第八条开往我境内下一口岸的船舶,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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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标 签】供应免税国产卷烟,向国轮远洋船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文 号】国税函﹝1998﹞393号
【发文日期】1998-09-03
【实施时间】1998-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改善国轮远洋船员的日常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可开展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业务,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由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供应,其数量、品牌纳入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给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中单列。

二、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须将购进免税卷烟的购销合同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文件,报主管海关备案,购进的免税国产卷烟必须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仓库,在海关的监管下直接销售给国轮远洋船员,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根据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销售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免税卷烟办理核销手续,对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免税卷烟的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法规销售给非国轮远洋船员的免税卷烟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为了防止国产免税卷烟倒流国内,海关对调入、调出监管仓库的免税卷烟加强监管,出仓供船要严格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数量审批,核销要凭真实的船方签收手续。

必要时,对上船的卷烟进行加封。

异地调拨必须由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进出境船舶运输,转关回执除调入地海关向调出地海关递送外,同时也要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抄送一份。

另将核销情况,每季度由上海海关汇总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报告。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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