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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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信息监控管理】
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制订单位:信息监控中心
归口单位:信息监控中心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高瓦斯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

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是实现矿井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准确、可靠的运行,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各生产队组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现场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第八条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

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九条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1、信息监控中心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电力监测、辅助运输信号监测、工业电视监测、人员定位考勤等系统)的业务管理、功能开发、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科提供的监测监控专用供电设备布置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

环境监测现场发生变更后,根据通风科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的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内分站、主干光、电缆的安装调试工作以及日常维护。

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回收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断电值的审核校对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瓦斯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

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监科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
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科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负责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2、通风科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应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4)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5)根据业务需要,负责为信息监控中心提供通风系统图等相关资料。

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6)负责环境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

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

负责回收各种接头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及线材。

(3)使用单位负责监测分站以外,采掘工作面顺槽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延伸、吊挂和标准化以及一般故障处理、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故障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
第十条环境监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执行通风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电力监测等系统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执行机电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其他系统监测的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执行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章安装、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凡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包括文字叙述和附图两部分,附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

并绘制井下大样图,大样图应与作业规程相同,与井下现场对应。

第十四条各类传感器必须通过上级管理部门指认的专业机构认证,标校后,方可在现场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校各类传感器。

监测监控系统内,其他设备、设施的安装、搬迁、回收等工作必须按照信息监控中心的安排有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执行申请制。

即:由需用单位提前3-5天填写《监控系统安装、回收申请单》(见附表1),经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信息监控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信息监控中心按要求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回收。

第十六条安装时,由申请单位领取电缆、电源箱等相关设备设施、线材并负责电缆敷设标准和设备完好。

设备设施、线材发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型号、数量准确足额发放。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联结设备并保证连接设备接线盒的完好和系统调试。

监测监控装置与其它电气设备的连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工,在监控维护人员的监护下,连接“装置”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

调试正常后,信息监控中心给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至移交之日起,使用单位对线路标准化和接线盒、电源箱等设备动态完好负责。

在监测监控装置未安装、调试完善之前,该工作面不得进行开工。

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井下分站或电源箱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
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瓦斯传感器的进气孔严禁堵塞。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需移动、延伸、检修监测监控系统或有其他检修任务影响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时,需填写《停监测监控报告单》。

由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信息监控中心会审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完工后,监测监控系统的回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控系统安装、回收申请单》,由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信息监控中心会审后,组织实施现场回收工作。

由调度室指令回收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向回收单位移交,移交验收工作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否则,责任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两名电工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备人员在信息监控中心备案。

电工必须懂得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能够熟练处理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的一般故障。

每天对监测设备及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顺槽及其他有布放电缆的巷道安装电缆钩时,最上两钩必须预留为监测监控和通讯线路使用,顶钩吊挂必须在靠巷帮的第一二钩上,其他线路严禁占用。

没有电缆钩的巷道必须用尼龙绳绑在顶板上,不得在巷帮上捆绑。

在做风门、密闭墙和变电硐室门窗等设施时,必须预留监测监控和通讯电缆穿墙孔。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采用稳定可靠的电源,并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以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并应同时遵守晋煤集机字(2003)576号文的相关规定。

生产队组不得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

停电检修时,影响范围涉及到监测监控供电电源时,必须经调度、机电、通风、安监、监测等有关部门审批停监测监控报告(见附表2)后,方可实施。

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的监测监控电源采用双电源供电,机电科在图纸设计时,必须予以明确标示。

各生产队组必须安排电工每班对本队监测监控电源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填写监测监控电源运行记录(见附表3),并向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汇报。

当电压波动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加强对监测监控电源检查。

第二十四条甲烷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型号、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责任人、安装日期、更换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
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传输特性等。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队组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派专人到现场处理故障。

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断电试验,确认瓦斯电闭锁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七条井下临时施工队组,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施工时,供电电源(绞车、钻机、溜子等电源)必须设置在采煤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在掘进工作面接电源时,电源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根据治理瓦斯再紧一扣的安全管理思想,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监测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参数需要做出调整,由通风科负责提出书面报告,分管矿领导审核,信息监控中心依照书面报告修改设定。

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监测传感器需要更改物理地址时,由通风科书面通知,信息监控中心依照书面通知修改设定。

第二十九条有关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会审、事故分析等,信息监控中心技术组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施工队组、安监科、通风科、调度室、机电科等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对不参加人员罚款50元/次。

第三十条各类传感器、电源箱必须经信息监控中心校验,机电科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十一条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均由管辖范围内队组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电源线、控制线及电器设备在拆除、改线或检修时,必须有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矿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和信息监控中心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及管理牌版移动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或机电维护工负责,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严禁滞后、停用或随意挪动。

瓦斯传感器尾线及尾线接线盒必须加以有效保护,在移动过程中严禁生拉硬拽,引起尾线插头和两通盒受力。

预留的余量电缆,必须盘好固定在巷帮上,吊挂高度必须大于2.6米,禁止有架空垂挂现象出现。

电缆经过横川口必须沿顶板敷设,不得斜拉乱扯。

接线盒和瓦斯传感器必须吊挂在支护良好且无淋水的环境下,瓦斯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小于200毫米。

第三十三条各队组在各项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监测监控系统内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电缆等设备、设施及监测监控系统内各类管理牌版,防止挤伤、挂伤、损坏、丢失等现象发生,严禁擅自甩掉或故意破坏。

一经出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汇报,并组织现场维护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四条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等监测监控系统内设备、设施,各队组的机电副队长和班组长必须负责保管和使用,并按有关技术要求,按时送信息监控中心标检。

严禁私自更换内部元件,进行检修。

第三十五条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禁止用到与其电源等级不相符的系统中。

其他不符合监测监控系统电源等级的线缆、接线盒同样禁止使用到监测监控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

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

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

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第五章有关考核标准
1、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监测监控线路吊挂和设备使用除依照《机电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考核和处罚外,其他情况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2、撞断、挤伤或砸坏监测监控分支线路和设施一处罚款500-1000元,撞断、挤伤或砸坏监测监控主干线路(光、电缆)和设施,罚款2000-10000元。

无法落实肇事者,则分管线路、设施的责任队组承担相应责任。

3、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故障跳闸,必须在15分钟内查明原因,恢复送电,否则罚款200元。

时间超过30分钟后,计时累加,见1小时加罚100元。

4、无计划延伸监测线路和移动探头,罚款500元。

5、严格按照程序安装、回收、搬迁、设置、修改通风监测数据,否则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6、不按规定对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每次罚款100元。

7、未按规定如期完成指令任务者(安装、搬迁、回收设备设施及线路等),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8、检测、校验监测设备、传感器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

9、生产现场排板无监测监控系统图者,罚款200元,监测监控系统图有错误,罚款100元。

10、瓦斯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在检修或更换后,未进行断电试验,就投入运行者罚款300元,因此造成瓦斯电闭锁功能不起作用者,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10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200-500元
11、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禁止用到与其电源等级不相符的系统中。

其他不符合监测监控系统电源等级的线缆、接线盒同样禁止使用到监测监控系统中。

否则,罚款1000元,并定期整改。

如果用于非本安系统中,则依照防爆标准进行处罚。

12、监测监控和通讯电缆,在拆除时,应按规定标准拆开,严禁锯断或剪断,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13、甲烷传感器管理牌版损坏和丢失,对责任单位罚款800元,同时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14、甲烷传感器管理牌版内相关卡片、标签损坏、丢失,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兼职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员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

15、现场备用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未按规定码放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各生产队组未安排电工每班检查监测监控电源运行状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章有关制度
(一)、监测监控、通讯线材成本管理考核细则
[一]、审批、领取、回收程序
1、线材
(1)各基层队组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计划工作量,结合井下现场实际情况申报计划,计划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写清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用途。

(2)信息监控中心由专人按生产定额核实、审批各生产队组的材料计划,并写出审批情况说明,在25日前,将审批明细和各生产队组的材料计划汇总表报财务科成本考核室。

(3)各生产队组在领料时要认真填写领料单,信息监控中心要根据生产实际,按照审批计划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本单位的“材料发放专用章”(五联同时加盖),并建帐登记本单位审核发放材料。

不得超计划审批,制止无计划领料。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情况,特殊超计划材料消耗要严格管理,消耗量较大时,要及时向财务科成本考核室通报。

(4)各生产队组依据审核后的领料单到相关单位领取、运输线材到生产使
用地点。

(5)由于生产动态变化,计划外的材料消耗,生产队组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变更,报信息监控中心和财务科成本核算室核查,经分管矿长、经营矿长、矿长签字后,财务科成本考核室认可。

(6)各单位回收的电缆必须到信息监控中心登记下帐。

2、设备、配件和标准气样
信息监控中心统一管理,根据预算成本指标实行总额控制,分解到月,并将分解情况经机电矿长签字认可后报财务科成本核算室备案。

[二]、管理规定
1、信息监控中心审核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将审批台帐登记完毕,与各单位领用情况进行核对,考核实际发生数量报财务科成本考核室。

2、信息监控中心审核人员要深入队组作业现场,积极对各生产队组的用料需求进行核实,不得造成队组库房超储积压,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若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由于生产调整,监测监控、通讯系统设备及线材需要移交时,由信息监控中心组织移交方和接受方现场移交,并办理移交单。

4、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线材的回收,自《监控系统回收申请单》批准以后,三日内必须完成。

使用单位完成回收任务后,设备升井3日内必须交回信息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6、外施工单位使用的调度通讯、监测监控设备(包括地面生活瓦斯监测设备)、线材必须纳入寺河矿的统一管理,未经寺河矿相关部门审查、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需要寺河矿提供的设备、线材必须办理移拨单,成本费用由外施工单位自己负担。

7、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购置、报废按矿有关程序进行。

[三]、考核办法及标准
1、各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监测监控、通讯系统材料、配件、设备使用登记帐簿,每月接受检查。

凡未设立帐簿的,对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单位材料员罚款200元;凡未认真登记,帐物不符,耗料单保存不全等,每发现一次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单位材料员罚款100元。

2、由于生产调整,设备及线材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责任由原使用单位负责。

3、设备设施及线材回收,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各单位回收的设备、设施及线材必须保证完好,否则,按损坏设备价值的30%---50%进行处罚。

电缆回收率必须达到90%,否则,每少100米罚款500元,
4、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监测监控、通讯系统设备、备件。

避免丢失和损坏。

对损坏设备、备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损坏程度不同给予200-1000元罚款。

对丢失设备、备件的单位和个人按“丢一罚一”处理。

5、生产队组监测电缆及接线盒等线材的用量必须与巷道采掘长度及设计相符。

否则按“超一罚一”处理。

6、其他相关考核标准执行矿有关规定。

(二)、监测监控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制度
1、监测监控设备入井前,必须接受机电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防爆组执行)。

检查验收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2、机电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信息监控中心必须在对设备进行标准校验审核(由信息监控中心标校室执行),确认合格签发入井检查合格证,并登记注册,方可入井使用。

3、标校人员要对各单位的入井监测监控设备负责,如检查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合格监测设备入井,每台次罚款100元。

未经标校私自入井的监测设备每台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各单位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信息监控中心和通风科联合进行断电试验。

信息监控中心还必须依照《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对安装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三)、监测监控系统断电试验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瓦斯监测的管理,落实集团公司“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方针,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的实际情况,定期对瓦斯监测进行断电试验,实施细则如下:
1、各生产队组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在检修班进行一次断电试验自查。

自查方式:各队组现场负责人会同现场瓦检员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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