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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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6.12.08
•【字号】哈行办发[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和《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和监督地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把做好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畅通备案审查渠道,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报送制度。
为有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每季度要向地区行署法制办报送本县(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本部门制发的文件目录。
地区行署法制办要对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进行审查甄别,确保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
地区行署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强化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
今年,地区行署将全面启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地区行署法制办和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及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区行署决定将哈密市人民政府、地区计生委确定为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单位每半年要向地区行署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安排。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确定2-3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为县(市)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并报哈密地区行署法制办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