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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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台温综执〔2021〕罚
决字第05-019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94号
【处罚日期】2021.07.3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陈元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48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中路240号门前路上的垃圾桶边乱倒垃圾,乱倒的垃圾为头发、矿泉水瓶等。

其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乱倒垃圾的行为。

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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