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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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主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合同制度。
森林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合同样式(见附)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管护合同》样式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森林管护合同进行进一步完善。
森林管护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巡山护林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合同,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及市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四到区县”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森林管护合同
附
森林管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村社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管护,规范管护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管护责任区域。
甲方将亩公益林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村(林班) 小
班亩,村(林班) 小
班亩。
……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年月日起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至年月日终止,管护期为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确定承包管护人。
2、确定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
3、对承包管护人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4、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影响公益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除治、及时组织扑灭林火。
5、对乙方承包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工作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费或终止管护合同。
8、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管护费。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完成巡护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破坏公益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置措施等。
3、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6、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7、有权依据管护合同约定获得承包管护费。
五、承包管护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管护费共计元。
每季度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元,余额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
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甲方可扣发当季应该支付的承包管护费,且终止管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月的承包管护费,若损失程度严重可终止管护合同,并追究乙方应负责任。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承包管护费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管护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踏查,建立档案。
若存在已发生的公益林破坏情况,要通过拍照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等进入档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区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各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