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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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
通知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企业在改制、破产、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活动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通过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直接向多个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二、严格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进行竞价交易,切实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州)、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年度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省政府国资委也将组织专门力量对省属企业和市(州)、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等事宜。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