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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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01
审核体制
02
发行期限
03
发行人
04
投资者
06
评级要求
05
发行条件
用途
发行利率
转让流通
审核体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 备案材料齐全的,交易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如接受备案,交易所将出具 《接受备案通知书》。私募债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接受备案通知 书》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
(二)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形式发行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实行其职能直接向债券投资人融资而发行的一种负债 凭证,即企业作为借款人以私募形式向其债权人一定利息承诺而进行的融资。按照时间的长短,私募债券可以分 为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和一年以外的长期债券,根据利率的浮动与否,私募债券可以分为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 率债券。
1.客户缺乏投融资所需要的会计、金融、法律、评估知识,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能力没有鉴别能力。 2.部分投融资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收了客户费用不进行融资服务,对整个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3.部分投融资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差、没有资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很难为客户降低融资难度,策划较好 的融资方案并实现融资。 4.第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要求客户预先支付费用以启动项目,融资失败也不退还,一旦融资失败客户很难承 受,往往引起双方争执.第一类投资者需要客户做商业计划书、评估,花费很多中介费后项目仍然未融到资金。
运作工具
运作工具
私募市场上的市场工具主要分为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贷款三种。
(一)私募股票
私募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形式发行的股票。与公募股票相同,私募股票也包括了普通股、优先股两种形式。 私募普通股是指企业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不对股东加以限制,享有平等权利,并随着公司经营业绩优劣而取得相 应受益的股票。私募普通股是企业私募发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种类。私募优先股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发行的 在盈余分配上或财产分配上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但表决权受到限制的股份。根据优惠的条件不同,优先股还可 以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 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投资者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 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 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 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构成主体
构成主体
(一)私募资金的需求者
在私募市场上,私募资金的需求者是各类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我国私募市场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工商企业 和部分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自身发展而产生资金需求,由于公募程序的复杂性,在可以私募的条件下,工商 企业一般会选择私募融资。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由于信用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资上 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私募市场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另外部分金融企业出于资本金扩张的需要 也通常选择私募融资的方式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如我国证券公司的几次增资扩股都是选择了私募的形式。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调查
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进行的对目标公司或者发行人的主体合法 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 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大体分为两种,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等重大行为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私募 股权投资,从本质上可以归属于公司并购一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属于公司并购类的法律尽 职调查。
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 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评级要求
监管部门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为降低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 制要求担保。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过:(1)限制发行 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
发行利率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指南》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 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群体有限,发行利率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 业债、公司债等。
用途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偏于灵活。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 不需要限定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发行期限
发行期限暂定在一年以上(通过设计赎回、回售条款可将期限缩短在一年内),暂无上限,可一次发行或分 期发行。
发行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 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不受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 而私募融资尽管不被认为是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于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投资人,因此仍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融 资进行有关监管。
问题观点
问题观点
融资服务业是普遍的信息匮乏的市场,客户和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引起许多不必要的 问题。深入分析下中小企业私募融资问题,有如下观点:
引申
引申
私募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其在便利筹资和节约发行成本等方面都具有其他筹资模式 不可比拟的优势。私募融资所蕴含的效率价值也正迎合了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然而在我国 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企业私募融资的具体法律规范相当缺乏。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私募融资这一重要的企业融资 渠道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私募融资法律规范,建立相关的法 律体系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本文从企业私募融资的法理分析入手,在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借鉴的基 础上,对我国企业私募融资现状和相应的法律规范欠缺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 期能够对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的私募融资制度和体系有所裨益。
私募融资
融资方式
01 主要区别
03 基本要素 05 调查
目录
02 问题观点 04 概念 06 构成主体
07 运作工具
09 意义
目录
08 引申
基本信息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融资。 形式多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向银行贷款,获得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 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 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 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公司注册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 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 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 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而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过程中,针对的投资者一般是特定的,而非在社会上征募。同时,对股东数量、 资格及投资协议,确定其权 利和义务。
在初始融资或者一般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公司和其投资者之间通常直接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无须承销商参 与。而私募融资对象,由于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潜在投资人,企业为更好地锁定、引进社会投资者,并完成私募证 券的销售,通常会寻求证券承销商的参与和帮助。
转让流通
非公开发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 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根据《业务指南》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人民币0.001元。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私募债券成 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当日收盘价为债券当日所有转让成交的成 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概念
办理条件
好处
公司注册
好处
1.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办理条件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前进行法律 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尽职调查是保护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一 张“安全”。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而言,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是一种风险管理。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存在 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帐簿的准确性;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 供应商和顾客是否得以保留;相关资产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义 务。目标企业通常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私募股权投资者则并不清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者有 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 题,双方就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与企业的初始融资或一般的增资扩股不同,私募融资虽具有“私募”的性质,但其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 投资者(D条例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投资者的资格和数量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融资亦是通过在社会上招募完成的。
同时,认股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通常已经由公司预先确定,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所有投资者一致适用, 没有另行协商的余地。
1.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融资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6.申请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企业的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则为有限考虑对象。
(二)私募资金的供给者
私募资金的供给者包括了个人、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机构,资金超过公募形式的回报是吸引这些 机构和个人提供私募资金的主要原因。
(三)私募市场中介机构
私募市场相对于公募证券市场来说,没有正式的组织和具体的场所。其业务大多经过许多证券商及金融机构 的合作完成。中介机构是私募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核心组织,是参与私募融资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