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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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处置以及射线装置运行、维修、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放射工作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放射工作安全。
第四条公司放射工作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放射工作安全。
第五条公司放射工作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安
全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放射防护、应急处理、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放射工作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安
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放射工作安全。
第七条公司放射工作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放射工作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
第八条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处置等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制度,
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包括射线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维修、检测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中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测和检测制度,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测,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运行。
第三章放射防护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制度,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
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
护检测,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应急处理制度,制定放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应急演练,提
高放射工作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应急设施和
警示标志,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培训和考核制度,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
工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放射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对放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放射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放射工作
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放射工作安全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放射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