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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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读后感
生活中充满许多未知和意外,为了降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在生活中都习惯性的购买各种各样的保险,用来分摊意外事故损失,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也是规划自身财务的一种方式。
这本书里面提到的是除了国家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外,还有一条独特的保险类型——互助保险,是一种非国家,非商业性,往往是地方和小规模的自组织保险。
互助保险并非是最近才兴起的,而是有着漫长的历史根源,甚至互助保险比我们所熟知的社会保险还要早诞生两百多年。
作者提到在拥有慷慨的国家保险的福利国家荷兰,本不应该是互助保险持续生发的土壤,政府会为了公民的学费和生活提供保障,使每个合法居住在荷兰土地上的人都有权获得足够的收入,以确保有尊严的存在,因此大多数人已经并且已经忘记了所有关于相互保险的事情。
但事实上是,除国家之外的其他机构,在有组织的提供福利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
作者通过详细研究荷兰互助保险的历史轨迹,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关现代世界中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引。
互助保险根植于荷兰丰富的保险历史,在福利国家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对生活,健康和工作变迁的相互保险。
在引入国家保险之前,资本主义还未充分发展,许多低收入者不得不依靠穷人法律或慈善机构采取措施避免疾病和事业带来的损失,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们就自发地组织起来互相帮助,最后他们组成了互助协会。
荷兰行会结束通过友好社团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建立标志着互助保险的开始。
互助保险实际上通俗来说就是一场有组织的援助。
因为规模小,参与流动资金数额不大,所以有时互助保险也被称作小额保险。
在过去的五个世纪,互助保险一直存在发展,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荷兰作为一个在独立战争中赢得自由的国家,资产阶级共和国是珍视其公民,城市和省份的权利,包括宗教自由的。
以1550-1800为代表的早期现代时期,是行业的时代,它们对城市男性劳动进行了虚拟控制。
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来说,行会提供的援助是至关重要的。
行业协会是代表他们的成员,大多是城市的工匠,还包括其他的职业,如经纪人或在荷兰甚至秤的利益法定机构。
行业协会和基于公会
福利是荷兰共和国的组织体系的核心要素。
在整个国家,工匠们受到这种福利形式的保护,行会福利也由行会的资本捐赠资助。
在那时,荷兰的行会担任类似于互助保险的组织者的角色。
在十六世纪中叶,也有资金支付埋葬费用和工资损失;从十七世纪中叶起,也有资金来支付医疗费用的记载,埋葬保险后,疾病保险是最常见的行业保险形式。
除了埋葬和疾病保险,还有老年保险。
后来的面包基金也都是类似互助保险的其他一些变形样式。
书中写到在法国大革命之后,1820年,荷兰行会被废除,保险基金停止不前。
不过尽管行会解散,小额保险并没有崩溃,十九世纪仍旧出现了大量的微型保险公司。
十九世纪,自由放任自由主义演变为最终的社会自由主义,这一时期的最后阶段出现了工会为其成员组织的相互保险计划的创新。
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后,工人们被允许再次组织起来,这包括成立工会,首先成为地方组织,后来成为荷兰社会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支柱”的地方分支。
荷兰工会为他们的会员提供保险和社交活动。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经济才开始普遍改善,保险市场整体的显着扩张,我们将看到,互助保险从中产阶级现象发展为涵盖大部分劳动人口的保险,互惠微型保险公司损失了市场份额,尽管它们继续占据主导地位。
从一开始,工会就开始实行小额保险,而在失业的情况下,他们是提供这种特殊安全形式的唯一机构,直到战后这个角色由国家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荷兰工会不仅参与集体行动,还为罢工,失业,疾病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幸带来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险。
荷兰劳工运动的早期历史学家声称,工会保险是吸引工人的关键选择性激励。
后来,福利国家鼎盛时期,荷兰的小额保险目便处于见证复兴的温和发展阶段,因为福利国家有所回落,在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如此。
可以明确从书中看见的是,互助或小额保险的保险在荷兰已经存在了好几个世纪,尽管它的发展脉络并不十分清晰,可以明确的是,在福利国家有所减退时期,不仅是商业保险在实现扩张,也是互助保险适度重新出现,再次发展的时机。
互助保险开始在福利混合经济中曲折前进和发展,呈现出一种连续性。
通过作者的横向比较,我们了解到,互助保险作为一种保险类型,与其他类型的福利安排相比较自有其优缺点,就像互助保险拥有许多先决条件,人们必须
承认小额保险不会全面覆盖,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被纳入。
即使在现今的欧洲社会,互助保险仍然有一个存在的理由,它对欧洲经济和整个社会都有附加价值,大量欧洲公民仍然愿意选择这种保险形式。
迄今为止,互助保险早就发展成了世界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甚至是抢占了过半的全球市场份额。
在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小额保险的形式已经出现,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荷兰传统之上。
互助保险作为一种自愿的民间保险,以经济互助,分散风险为主要特征,具有和社会保险相同的公益性,保费、保期、赔付条件可由参保者共同决议,保障的是参保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有与商业保险相似的地方,但利性和非营利性举措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相比起来互助保险形式更加的灵活多变,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更愿意花费资金在参保分担未来的风险上,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为了适应国际和国内的保险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发展,满足社会各界人士不同层次的需要,中共中央2000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 “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已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始大力提倡和发展社会互助保险,但由于长期以来政策空白,寻找不到正确的互助保险的发展路径,在中国互助保险的发展仍旧较为缓慢,存在不少问题。
伴随着互助保险监管新规的出台,一大批相互保险组织纷纷涌出,呈现了好的发展态势,但情况仍不容盲目乐观。
互助保险根植于国外,在中国本土化时间还很短,为保证它健康发展,还是要从国外许多国家借鉴经验。
作者将荷兰互助保险的发展做了梳理,理清了互助保险存在的历史土壤和发展困境,也将互助保险在现代社会下应做的调整做了预测,为我国新时代前提下的互助保险发展提供了许多方法借鉴。
互助保险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的自愿投入,同时,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可以赞助,最终的运作亏损由参保者共同承担,如果有盈余也全部按比例返给参保者,参保者与组织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互助保险一定要由一定的民间机构或者团体主办组织,尽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却还是不能像一盘散沙一
样行事,凡事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有了资金参与的行动,必然不能是随心所欲,没有规则的。
制约和指导整个互助保险行为的一般情况下是参保人之间的公约,即所有人共同商议最终确定的共同要遵守的规则和约定,虽然在某种情况下,这个公约也能上升到法规,但还是有所区别,公约依旧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共同意愿制定,在实际操作上弹性更大,是剔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的,充满了风险爱心的道德力量和浓厚的人情味,是一种“软制约”。
正是由于公约依靠道德力量来维持进行,导致参与到这个行动的所有人员对公约的认真程度有待商榷,同时因为是自行订立的约定,往往存在许多细节上的漏洞和盲点,良好的监测技术是遏制盲点的另一种方法。
虽然互助保险是一个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自愿行为,由于参与人数众多,难免会出现有人因为私心导致的欺诈行为,这就导致了如何进行监督成为了一个必须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荷兰互助保险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成员相互依赖且经常接触的相对比较均衡的群体中,监督一般比其成员不经常聚会而且彼此不高度相互依赖的异类群体更容易和更便宜。
一个群体越一致,因此一般越小,监督其成员的行为就越好。
因此,要降低监督的成本,首先就必须要形成一个相互依赖信任,团结一致有着共同行为和共同目的的团结的群体,成员间彼此熟悉,违反这种信任的成本很高。
信任几乎总是互助的先决条件,每个组织都要有自己的创建信任的方式。
开展各种社交活动,加强成员间的亲近关系,联络彼此之间的感情,通过共同提供安全感,也可能使一些成员承担比他们本来有的更多的风险。
除了这种成员之间的隐形监督外,监督还可以委托给专家和代理人,因为成员不是专业保险公司,可能缺乏某种程序,导致监督工作的不力。
加大对于欺诈和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和道德谴责,也是防止有人借互助保险谋取私利的有效途径之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社交从生活圈子逐渐扩展到网络圈子,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互助完全是可以凭借互联网更有效得开展起来,来帮助更多的人。
通过低成本的互联网连接和多种自媒体平台,开发出更多的互助形式,让彼此的保障真正回归到互助的精神。
一旦稍稍解决和克服了互助保险的监督和形式问题,将所有的程序都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互助保险的真正目的就能达到,参保人之间用最少的钱,实现彼
此的保障,营造和睦温馨的社会风气和人情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