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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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2.14
•【字号】汕价[2008]41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2008〕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大中专院校(含成人院校、技工学校,下同),市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教育收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前必须按规定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的项目、标准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收费许可证和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对违反规定无许可证收费或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各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不实行登记的,学生有权拒绝缴费。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得在学生入学注册时向学生收取。
活动费必须按次收取,活动结束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应及
时退还学生家长。
四、严禁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超长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收费班。
五、规范高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收费行为。
高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