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法律有什么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房验收法律有什么规定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建设⼯程竣⼯验收备案制,是为了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不合格⼯程流向社会的⼀个重要⼿段。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商品房验收法律规定,以及商品房验收包括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对各位有所帮助。
⼀、商品房验收法律有什么规定
主要是《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2000年1⽉30⽇实施)。
具体如下所述:
1、品房⼯程质量的验收的规定。
主要是《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2000年1⽉30⽇实施)。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建筑⼯程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
(3)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
(5)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四⼗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设⼯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将建设⼯程竣⼯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件或者准许使⽤⽂件报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程质量管理规定⾏为的,责令停⽌使⽤,重新组织竣⼯验收。
2、品房综合验收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98年7⽉20⽇实施)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房地产项⽬峻⼯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峻⼯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峻⼯验收申请之⽇起30⽇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验收。
”第⼗⼋条规定,住宅⼩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竣⼯,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程的⼯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实⾏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备案制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不合格⼯程流向社会的⼀个重要⼿段。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01)中的强制性条⽂第6.0.7条规定:“单位⼯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程竣⼯验收报告和有关⽂件,报建设⾏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编号为6.0.7的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上述国家标准条⽂说明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否则,不允许投⼊使⽤。
”
⼆、商品房验收包括什么
根椐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的验收包括:⼯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是指质量监督、规划、消防或公安消防、⼈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等部门进⾏的验收。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商品房验收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
位在竣⼯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程质量管理规定⾏为的,责令停⽌使⽤,重新组织竣⼯验收。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