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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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
总局:以票控税的理念进一步加强。
A、国税发[2008]40号文: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B、国税发【2008】80号
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
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
自2005年起,企业承租解放军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租赁费的扣除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后营字【2005】1285号(总局参与发文
4、境外发票(理论上,实际上很少)
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5、发票的入账时间
(1)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入帐,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但不能作为偷税处理。
(2)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当年入帐。
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国税发【1997】191号
6、发票的印章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06】156号
7、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
8、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8】417号
10、注意:
合同、协议只是证明业务的发生,但并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例如不能用建安合同,必须要建安发票;
例如银行借款利息,以利息单和借款合同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3、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
(1)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