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检疫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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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检疫监督的思考
核心提示: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里程的不断增加,经高速公路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数量也不断增加,经高速公路逃避检疫、运输病害动物的现象随之发生。

今年以来,滦县基层动检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在京沈高速公路滦县服务区处常有外地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里程的不断增加,经高速公路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数量也不断增加,经高速公路逃避检疫、运输病害动物的现象随之发生。

今年以来,滦县基层动检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在京沈高速公路滦县服务区处常有外地经营者向当地丢弃或低价出售病死动物如猪、羊等现象。

为了千方百计防止传染性动物疫病传入滦县,确保全县畜牧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滦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了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日常监督力度,并向当地群众公布了举报电话。

8月初,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接群众举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查获一无检疫证明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羊只,并准备向当地群众出售死羊的经营户。

该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处,依法严厉打击了其违法行为,警示、震慑了其他违法经营者。

就此案例我浅谈一下对动物检疫工作的一些思考。

1、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全方位宣传势在必行此案例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依据,部分经营者对其还不十分了解,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势在必行。

必须面向管理相对人、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通过广播、电视专题宣传片、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从而使管理相对人自我约束,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的消费,并使全社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检疫的共识。

2、不断协调和拓展辖区内特殊部位的检疫监督管理目前,国家在公路上设有专门的动物检疫检查站,除此之外动物检疫部门无权上路(如国道、高速公路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具有其特殊性,但此高速公路服务区地处滦县境内,从地域管辖权来说,高速公路服务区属于滦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与管理的范围,有权对其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实现对检疫区域的全方位监督,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部门也有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案例中滦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是在高速公路巡警的支持、配合下由其将违法车辆引离高速公路服务区到达安全地带。

3、不断延伸防疫执法络是当务之急地方检疫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与管理目前未见有过报道,此案例从某种程度上开创了动物检疫执法的新领域,进一步延伸了动物防疫执法络。

动物检疫人员应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在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拓展新的工作思路,开辟新的检疫面、新的检疫区域。

如一些病害肉常被违法者分割后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到一些食堂、饭店等处直接用于消费,逃避了正常地检疫检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一旦出问题,危害的人群数量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大。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加大法律宣传的同时,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所辖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的延伸,逐步建立起更加统一协调的动物防疫执法络。

4、突显动物检疫执法的法律空白,暴露出不足之处一是国家在省与省交界处设有公路检疫检查站,但在市与市、县与县、村与村等道路间的防疫执法络不健全,不能进行严密监控,使一些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流通环节逃避了动物检疫部门对其正常地检疫监查,易造成动物疫病传入与传出,以及埋下未知的食品安全隐患;二是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个别经营户违法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对那些多次违法经营但是不承认有违法所得或只承认有较少违法所得的经营户,按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能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营者也只是承担少量处理费用,对违法经营者无有力的惩戒、震慑作用。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宜操作。

应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双向约束与管理,以及对两者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惩戒、震慑违法经营者,将各类疫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消灭在源头,防止
动物疫情的扩散、传入与传出。

、动物检疫执法水平亟待提高一是动物检疫人员执法素质有待加强。

部分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急需提高,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应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完善自身的不足之处,为更好的干好动物检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对执法尺度的合理把握,违规案件的科学处理,杜绝失职和不作为行为等等。

二是动物检疫人员的执法形象有待加强。

如对自身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检疫人员着装等方面的规范。

就检疫执法人员着装而言,国家规定进出口动物检疫人员允许着装,而国内大量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不允许着装。

因工作时和群众着装无区别,违法经营者被查获后常无理取闹,说不知道检疫人员是干什么的、其所持执法证件是假的、以为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是违法施政等等,不利于提升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社会地位、执法形象,造成动物检疫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动物检疫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急需提高。

目前动物检疫实际工作中缺乏先进、高效、快速检疫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使检疫人员不能及时、快速的得出准确的检疫检验结果,不利于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从软硬件两方面不断加以完善,如办案工具的现代化等等,特别是能在较短时间内对某些重点动物疫病进行快速检测的试剂盒的应用。

在此案例中,滦县动物检疫人员用数码摄像机现场录制,取得了第一手证据,并将执法全过程录制下来,作为执法的一种证据。

6、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急需解决的课题目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面临如何加强向高速公路、国道等道路两侧抛弃、出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监督与管理,并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问题。

在高速公路、国道等道路两侧,检疫人员如发现高速公路上有人向路边抛弃或向当地群众出售病死动物,因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取得证据,且违法者被检疫人员发现后都疯了似的跑,如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找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拦截,等其到了之后,违法经营者早就跑了,故常使检疫工作人员处于两难之境地:检疫人员追赶就属于公路“三乱”,违法,且是自身知法犯法;不追赶拦截,检疫人员不违法,但亲眼看着违法者跑掉,身为检疫执法者自我感觉有失职、不作为之嫌。

总之,以上是就此次案例对动物检疫工作的一些思考,供大家商讨。

事情经过:今年以来,滦县畜牧水产局针对个别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道路两侧,尤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国道两侧常有意抛弃、低价出售病死畜禽现象,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防疫情的传入和传出。

8月5日,滦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接群众举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有人准备向当地群众出售死羊。

滦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与基层动检所联系让其先进行核实并予以监控,且立即前往。

该违法车辆为一辆福田牌轻型卡车,经现场检查车上装有76只羊,其中一只已死亡并放血,货主李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高速公路巡警依法将当事车辆引出高速公路,驶达安全地带后,滦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立即对货主李某进行询问调查,从中得知货主李某系河北香河县人,长期从事动物贩运。

8月5日,其从辽宁省兴城市购买羊76只,未申报检疫即装车运输,运输途中有1只羊死亡。

货主李某原打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将死羊卖掉,未来得及处理就被查到了。

滦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李某运输的羊进行逐只检疫,对运输车辆实施防疫消毒,对死羊实施焚毁后深埋处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罚款1500元的处理。

依据检疫结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然后对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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