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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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试行版)
2010年1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11)
第五章建筑退让 (25)
第六章基地绿地率 (30)
第七章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2)
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35)
第九章基地出入口 (38)
第十章日照分析 (38)
第十一章附则 (42)
附录一名词解释 (43)
附录二计算规则 (4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广汉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1.0.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1.0.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区;中山大道、汉口路、东西大街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1.0.7条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

第2.0.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一)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1
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
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3.0.2条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1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1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2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2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1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2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3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0.3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3.0.4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3.0.5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0.6条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3.0.7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
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3.0.8条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第3.0.9条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

公共空间面积
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4)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5)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3.0.10条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1条根据《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结合广汉城市近期建设发展情况,广汉市拟按照大城市的标准进行日照间距控制。

在旧城区,新建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后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旧城范围以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卫生、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4.0.3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照2小时。

第4.0.4条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第4.0.5条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0.6条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学楼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 4.0.7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4.0.8条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应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计算,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4.0.9条日照计算应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4.1 居住建筑间距
[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S:南侧建筑高度, H:平均建筑高度、W:高层建筑面宽,B:山墙或高层次要朝向宽度]
第4.1.1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
(1)南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核心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应按平均高度计算。

(图4-1)
(2)东西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核心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0.8倍。

(图4-2)
(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7米,多层与低层居
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4.1.2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

(图4-3、图4-4,注:B为山墙宽度)
(2)建筑山墙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的间距控制:山
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
12米,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均不予折减。

(图4-3、图4-4)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4) 8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控制均按上述(1)、(2)项规定值增加2m。

第4.1.3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4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其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4)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应按(1)、(2)、(3)条规定值增加2米。

(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5)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应按(1)、(2)、(3)项规定值增加2米。

(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第4.1.4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5,注:H g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W为高层建筑面宽)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 2 )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1.0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6所示,注:H g为高层建筑高度)(1) 9层~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
24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27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距离,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新建区按平均高度的0.9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3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1.5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高层主要朝向南北向相对时的间距(图4-7):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二)、高层主要朝向东西向相对的间距(图4-8):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1.6条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与板式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0.9倍进行控制,最小值不予折减。

第4.1.7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包括高层主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或高层次要朝向相对)(一)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小于20米的间距控制:(1) 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9):
①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2)、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控制(图4-10):
①当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3)12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11):
①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②当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0米。

(4)12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及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图4-12):
①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平均高度
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同时不应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第4.1.8条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其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9条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的间距控制:
(1)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

(2)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的间距控制:(1)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2)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高山墙宽度。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10条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的间距控制
① 9~18层,其间距不小于13米;
②18层以上,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③若山墙之间每2~3层设置空中花园相连,可适当减小间距,但不小于9米。

(2)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宽山墙宽度。

(3)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 4.1.11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
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控
制: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于
南侧。

(图4-13)
(1)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
距不小于15米。

(2)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
等于17,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不小于15米。

(3)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图4-14)(1)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3米。

(2)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17,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

(3)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 4.1.12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边线
延长线与相邻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
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其最小距离规定
如图4-15( Ly为按规定应满足的侧面间距,
Lx为按规定应满足的正面间距),拟建建筑
不得进入阴影部分内。

第 4.1.13条高层居住建筑重叠面的
间距控制。

(1)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图4-16)
(2)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18米,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0米。

(图4-17、图4-18)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如图4-17、图4-18)
第 4.1.14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重叠面的间距控制。

(图4-19、图4-20)
(1)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

(2)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高层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位于南侧,其间距不小于20米。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第4.1.15条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表4-1)
表4-1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长边)间的锐角夹角。

(2)若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4.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2.1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或西侧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图4-21、图4-22)
(1)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①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
②若南侧建筑高于北侧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

(2)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时的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4.2.2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控制。

(1)当山墙或次要朝向面宽小于13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0米。

③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2)当山墙面宽大于13米小于20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5米。

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③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

(二)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三)非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长边或主要朝向相对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4.2.3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4.3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不包括厂房和仓库)第4.3.1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Array
注:1、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第4.3.2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4.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第 4.4.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
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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